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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
  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1号[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应当从宽处理的规定。
  在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将功折罪,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对什么是立功、立功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操作。同时,对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立大功,争取更宽大的处理,也有利于更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第二款“犯罪后白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原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自首、争立大功,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在实践中本款的规定也确实发挥了鼓励自首、立功和有效打击各类犯罪的作用。但是,原规定在司法实践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刑法中有部分犯罪的最高一档法定刑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有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原本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减轻处罚之后只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判决偏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导致出现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分子刑罚悬殊的现象。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为主犯的数人中有一人具备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减轻处罚情节,在其他主犯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具备自首又有重大立功情节的主犯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与其他主犯的刑罚相比太轻。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之后,本款的修改就显得更加必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删去原第二款的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建议保留原规定并作适当修改,以利于鼓励立大功、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节省司法资源。经研究,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已经对自首和立功的从轻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两条的规定,足以满足处理不同情形案件的需要,发挥鼓励自首、立功和分化犯罪分子、打击犯罪的作用,因此删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会影响对自首、立功犯罪分子的从轻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的犯罪分子,其中庭审阶段包括一审庭审阶段和二审庭审阶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以后,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这是立功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这种提供必须是犯罪分子自身掌握的,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侦破了案件。除上述两种立功
形式外,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等,也属于本条规定的立功。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其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才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洁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一般而言,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决定是否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对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刑法虽然删除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具有了明显的悔罪意识,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原则上还是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对于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72-74页

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功制度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根据立功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种情况:(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指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所谓重要线索,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3)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贩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等等。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大小,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情况:(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是一般犯罪的案件。(2)至于重大立功,是指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等。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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