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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7月27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7个问题

 


一、征税范围

1.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我公司为一辆公司用车办理ETC,并一次性充值,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三、税收优惠

1.某公司提供墓地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是6月没有办理优惠备案,现在7月申报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四、征收管理

1.中信银行,税务机关核定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还需要申报吗?还是统一由总机构申报?

答: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要申报纳税。

 

2.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可以。

 

五、发票管理

1.营改增后,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该文件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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