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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怎么办?

相信大部分村民关于宅基地的分配都有很多疑问,许多户村民祖祖辈辈只有一处宅基地,以致于儿孙比较多的村民便会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那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呢?如果申请后未予以批准或者压根不理会,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杜女士系北京市XXX区XXX村XXX镇的村民,其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村民资格,但是,长期以来,杜女士却始终没有分得宅基地,以至于根本无安家之处。目前,儿子也已长大成人,马上就要面临娶妻生子了。可是,自家在村里没有宅基地,也没有房子,拿什么给儿子娶媳妇。杜女士无可奈何之下,最后委托了律师从法律程序上处理该问题。

律师接手此案后,指导杜女士先行向村委会递交了一份《宅基地申请书》,希望村委会能够考虑杜女士家里的实际情况,给予杜女士一块宅基地;不料,村委会收到杜女士向其邮寄递交的《宅基地申请书》后,一直未作处理。

律师认为,村委会虽然不是政府机关,但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关于本案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事项,虽然是由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但是,村委会在宅基地审批程序中也负有不可或缺的协助审核、上报等行政管理职责,而该职责系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且村委会的审批意见直接影响到村民能否使用宅基地。因此,律师综合分析后,又指导杜女士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村委会对杜女士邮寄递交的宅基地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在庭审中,被告村委会称村里已经不再新增宅基地,且其在宅基地审批中只是协助职能,而不具有最终审批权,所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不能对原告杜女士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但是,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杜女士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村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杜女士提出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作出处理。

法律适用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的申请,村民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后续村委会不作为或者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是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对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主要是:符合一户一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村户籍等,当然,具体情况仍需要咨询当地村委会或者相关部门。如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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