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申请双倍工资
自然要分场合
今日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一起瞧瞧下面的案例中
“这样的双倍工资究竟能不能支持?”
案 情 简 介
王 某
2016年3月9日,王某到某公司从事门卫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时薪41.67元(高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5天。2016年9月4日,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为非全日用工劳动者,其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也显示,公司按约定标准发放工资,发放周期为15天。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均有王某本人签字确认。
老 板
核 心 提 示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结 果
案 情 评 析
对于王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涉及双方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显示,王某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未超过24小时,且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为15日。据此,结合王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仲裁委认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用工。故王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这下明白了吗?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还有哪些区别呢?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全日制用工
VS
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工作时间
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合同订立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试用期
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
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以货币形式按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招工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经济赔偿金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分素材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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