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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家未交税而致下家的发票不许抵扣怎么办?
下家从上家购买货物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上家未交税,导致下家取得的真实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而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下例:
《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事由: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底76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考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详见清单)应按照规定做如下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消费税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办理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
4、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
作为买卖双方的下家企业,真实购进了上家企业的货物,并取得了上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资金、货物、发票 “四流一致”。但由于上家企业未交税,而导致下家企业取得的真实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而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或被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此事落到谁家企业头上,都无法理解和接受,是谁也不甘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进项税额就此白白地损失掉。

那么,如果运气不好,偏偏就遇到了,又该怎么办?如何解决?
其实,《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已经给了初步解决的方案:
如你单位对税务机关认定的上述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因为上家企业没有依法交纳增值税,导致其开出的所有未交税的增值税发票都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取得真实发票的下家企业被“误伤”,而给了下家企业一个自证清白(属于真实发票)的机会。那么,下家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就应该马上备齐相关的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证明材料去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发票真实性的核定。而且,要特别注意,申诉的时间只有10天!
如果核实申请未通过,被税务机关最终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而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或被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下家企业该怎么办?
如果下家企业取得的发票,虽然是真实发票,但并不是实际销售货物的上家供货商开具的发票,而是从别的商家取得的真实发票,那么就呵呵,自认倒霉吧,就当是交了学费!好好吸取教训,以免今后再做同样的傻事。
如果下家企业取得的发票,的确是上家供货商开具的真实发票,且完全符合 “四流一致”,那么就应该向法院起诉上家供货商,要求上家供货商赔偿相应的损失。尽量避免直接和税务机关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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