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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瞎眼,个人财务顾问服务两年挣了9800万元!
或许是层次不够高,也或许是见识浅陋而限制了想象,偶然见到了个人财务顾问两年服务挣了9800万元的新闻,竟然莫名惊诧!
首先是惊讶,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竟然能收这么高的服务费!
随即是感叹,这大咖的层次太高了,高不可攀!
然后是疑惑,他具体做了什么内容的服务?什么内容的服务能给客户创造了那么高的价值,而获得那么高的回报?
曾经看到过国外某某著名的咨询公司给国内大型集团企业做咨询,收费高达几千万元,都还能够理解,毕竟人家牌子值钱,而且是团队服务。
也经常看到有上市辅导机构辅导某企业成功上市,而挣了几千万元的辅导费用,也能理解,毕竟成功上市后帮企业老板在股市圈的钱是辅导费的几十倍几百倍!
但这位大咖只是个人做的财务顾问服务,究竟是大咖的个人品牌特别响亮?还是他服务的内容特别值钱?这真不是一般层次的财税顾问能想明白的。
且看网上公布的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稽罚告[2023]W0003 号)
XXX(纳税人识别号:…):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谛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谛憬”)、上海硕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以下简称“上海硕诚”) 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于 2020 年至 2021 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0万元,其中 2020 年 5289万元、2021 年45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于 2020 年至2021 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498万元,你已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5.6万 元,少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81.8万元,其中 2020 年1686.6万元、2021 年 1495.2万 元。
也就是,公布的税务处罚文件,透露出这样几个信息:
1、这位大咖两年的个人财务顾问服务,取得了9800万元的顾问费收入。(真的亮瞎眼,这让多少财务专家自愧不如!)
2、大咖给自己做了税收筹划,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方式,取代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来避税,结果失败了,被税务局认定违法!(2021年底以前个独企业经营所得还有核定征收到政策,当年上海也是很多税筹机构普遍选择的税收洼地。)
这里不免有些奇怪,这么值钱的财务大咖给自己做的税收筹划,为什么会失败呢?且看深税稽罚告[2023]W0003 号公布的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深圳**与XXX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深圳**、XXX与上海谛憬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圳**、XXX与上海硕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圳**向上海谛憬、上海硕诚的银行转账记录;上海谛憬、上海硕诚向深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谛憬、上海硕诚开票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记录。
因为税务公告中没有公布协议的具体内容,所以无法从协议的内容去分析为什么税务局不认可XXX取得的顾问收入是个独企业的经营所得。但从签订的几份协议名称来看,就有点奇怪了,为什么XXX不是直接用个独企业和客户企业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而是在XXX个人先签订协议之后,再加入个独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这不是“此地无银”,或“掩耳盗铃”吗?
假如XXX不是先以个人的名义去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而是直接用个独企业去签订协议,税务局是不是就不会认定这是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而认可是个独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了?当然这最终得由税务局来决定,我们只能猜测……
既然被税务局认定是违法,处罚肯定就免不了了,深税稽罚告[2023]W0003 号公布的处罚结果如下: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81.8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9万元。
这里有几个数据值得进一步分析一下:
1、XXX取得顾问收入,应缴个税3498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5.68%。经过他自己的筹划,实际只交了个税315.6万元,税负率为3.2%!估计当时XXX还是挺高兴的,因为上海那边的税务局都通过了。
2、被深圳税务局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金额的0.5倍的罚款,实际应缴纳金额就变成了5089万元,总比例为51.9%。结果导致多缴纳1590.9万元,税负率增加了16.2%。这算不算偷鸡不着蚀把米?
3、为什么后来被深圳税务局查了?
其实很多人都知道,企业里面的高额咨询费早就被列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了,因为很多公司都是用这种方式把钱套出来给高管发工资或给股东分红而偷逃个人所得税。估计是深圳**公司连续两年账上出现几千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用,而且还不是那种世界著名的咨询机构做的顾问服务,而引起了怀疑税务局的怀疑,然后一追查,就发了个人顾问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的“偷税”行为……
假如这其实是为深圳**公司做的税收筹划,该公司由此就能减少了账面的应纳税所得9800多万元,而少交25%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的税后利润再分配给个人股东,就再少交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可以少交40%的所得税。而XXX个人如果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上应缴纳的增值税,综合税负就达到了为41.68%,税负会更高,所以就采取了转换收入性质的方式。只是,最后失败了!
当然,从税务公告的内容看,这只是XXX个人在偷税。
根据这个案例,一方面,不得不佩服有的大咖真有本事,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能挣到那么多的钱,普通财务人员,甚至大多数财务总监,一辈子也挣不到别人两年挣的钱!另一方面,不得不说,税收筹划虽然简单,但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筹划的!没有真研究透彻税收筹划的原理,仅道听途说学到的那么一点点方法就拿去乱用,最后不仅不能节税,反而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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