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税务辅导站】注意!不动产分期抵扣会计处理有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 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保证账实相符;待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不动产分期抵扣会计处理的新变化,企业会计人员应当注意。



作者:季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全面营改增后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处理
会计为公司节税百万,竟然仅仅靠的是这两个字!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应取得有效扣税凭证
最最最,详细! “应交税费”中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
实务探讨:如何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专题复习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