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案说法: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也应代扣代缴个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税务机关就此项业务向王某追缴个人所得税2470万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税务争议] 想税不能税?股权转让取消?终止?巨额违约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出弄巧成拙的“借款”闹剧
付款企业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有何风险?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的这些款项,你知道哪些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大股东想低价转让部分股权给高管如何合理避免个税?
[讨论] 惹麻烦的税总41号公告--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