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是目前采用的两大类总承包模式。总承包的一些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可以由分包来实施和完成,但已分包的项目不能再次分包,劳务分包除外。对于总承包和分包关系的界定、怎样进行招标有着严格的规定。
对招标人,《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其次,在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投标人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中标人的罚则,《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更多采购招标案例,详见中航招标网。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