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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之一瑕疵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公司,出资是股东法定的义务,资本维持是公司必须做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现象依然大量的存在,正是因为实行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制,使得瑕疵出资的现象较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制时更多发生,在此,就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限制、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分四个小专题予以分析。

一、对瑕疵出资的理解。在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违反自身做出的实缴公司注册资本的承诺,拒绝或者怠于按照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就构成瑕疵出资,该股东就是瑕疵出资股东。简单说,股东没有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点之前、把应当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缴纳到公司,无论是逾期缴纳,还是仅仅缴纳一部分,都属于瑕疵出资。反过来讲,股东只有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点之前、全部缴纳了公司注册资本,才不属于瑕疵出资。

二、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仍然实行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制,新的公司法只是把过去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变的是缴纳方式。注册资本实缴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统一缴纳时间和金额,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把缴纳的时间和缴纳金额的多少都交由股东自行承诺,这样就给了股东以公司章程为依据的自由选择安排权,使得股东在何时出资、每次出资多少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即可,无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出资到位。

三、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货币出资的时间期限内,股东未缴纳应当缴纳的出资,属于全部未履行出资义务,有时也叫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2、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货币出资的时间期限内,股东仅仅缴纳应当缴纳的部分出资,属于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有时也叫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

3、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缴纳出资时,瑕疵出资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不足,即在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所评估的价值明显偏高,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不值那么多的钱。反映到公司的注册资本上就是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明显低于应当缴纳出资的金额。(2)非货币出资财产在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权变更登记未办理的,即使是该股东已经将财产实际给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未依法办理财产权变更登记,其出资财产权的处分权仍属于出资的股东所有,属于瑕疵出资中的权利瑕疵。(3)出资人用自己并无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出资人有处分权的财产,否则,这样的出资会给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

4、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方式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均不得作价出资,以这些方式出资的,肯定属于瑕疵出资。除上述不得出资的方式之外,商号、商业秘密、营业、营销网络、潜在的消费者等,能否作为出资的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的。

生活中,完美和瑕疵是没有特定标准的,在公司法中股东的出资行为,完美与瑕疵,是有特定标准的,标准就是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将出资缴纳到公司,及时、足额将出资缴纳到了公司的就是完美,否则,就是瑕疵,瑕疵出资股东就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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