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芜中立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跻,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上诉人王琳因与被上诉人许文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4年9月2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琳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4年10月22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王琳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王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希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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