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李万军与翟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军,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姚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金铃,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莲莲,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审被告:王琳,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李万军因与被上诉人翟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进、梁金铃,被上诉人翟莲莲,原审被告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莲莲在原审诉称:王琳与李万军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9日,王琳向其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王琳按月支付其利息3000元至2012年9月5日止,后经多次催要,王琳未归还本息。王琳与李万军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琳与李万军有归还其借款本息的义务。请求判令王琳与李万军归还其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王琳在原审辩称:向翟莲莲借款15万元事实,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其不愿意支付利息。其以前支付给翟莲莲的25000元利息应算本金,故其尚欠翟莲莲125000元,此款系其个人债务,其与李万军已经离婚,其愿意个人承担,与李万军无关。请法院依法判决。
李万军在原审辩称:王琳向翟莲莲借款其不知情,其与王琳因感情不和已于2012年6月21日离婚,其与王琳结婚时就有婚前财产约定,各人的财产归各人;再者,王琳借此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债务与其无关,其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财产,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债务应由王琳个人承担,请法院依法驳回翟莲莲对其的起诉。
原审法院查明:王琳和李万军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9日,王琳向翟莲莲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间为365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当日翟莲莲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王琳15万元,后王琳每月支付给翟莲莲3000元的利息至2012年9月5日止,共支付利息为25000元。后翟莲莲多次向王琳催要还款未果。借款发生在王琳和李万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6月21日王琳与李万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琳向翟莲莲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王琳理应按期归还,现逾期不还,故翟莲莲要求王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王琳已经支付至2012年9月5日,故翟莲莲要求王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采纳。李万军与王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万军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万军辩称的对此笔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双方有婚前财产约定等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李万军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王琳、李万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清偿翟莲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支付利息:从2012年9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070元,由王琳、李万军连带负担。
李万军上诉称:王琳借款是为了参股用于非法借贷业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李万军也不知情。李万军和王琳在婚前即签订了分别财产制协议,离婚协议和王琳自书的情况说明也证明王琳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应适用婚姻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而不应片面、机械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另外,翟莲莲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不应获得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翟莲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王琳答辩称:同意李万军上诉意见。
李万军在二审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前分别财产制协议、王琳自书的《情况说明》、王琳母亲出具的《情况说明》、刘芬出具的《情况说明》、王琳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众鑫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法人代表胡江林和员工胡敏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琳的借款是个人债务;2、王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琳向翟莲莲借钱时没有口头明确约定利息。
翟莲莲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王琳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均是真实的。
本院认证如下:
对李万军提供的离婚证、王琳银行卡交易明细和众鑫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婚前分别财产制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五份《情况说明》,分别属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
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琳向翟莲莲出具的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间为365日,并未约定每月分期还款,故李万军认为王琳每月给付翟莲莲3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李万军主张王琳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李万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江隆宝
审判员 鲍 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最高法院2022年度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件裁判要旨汇总(一)
李福林与边岩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优秀裁判文书 | 翟XX与李X、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
036|最高法院:公证处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后,当事人有权就案涉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芳华》| 李万军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