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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谱(二)

论通谱(二)

 

顾炎武说“同姓通族见于史者,自晋以前未有”。如果仅是针对因通族而形成通谱这一谱牒形式的具体编撰方法而言,顾氏的论断显然是有根据的。正史的著录基本上也能证实这一点。《汉书·艺文志》“历谱类”著录《帝王诸侯世谱》二十卷,和《古来帝王年谱》五卷。

“春秋类”著录《世本》十五篇、《太古以来年纪》二篇,《隋书·经籍志》有“谱系篇”,作者在说明中提到“汉初得《世本》,叙黄帝已来祖世所出,而汉又有《帝王年谱》;后汉有《邓氏官谱》。”正式著录中有《世本王侯大人谱》二卷,《世本》二卷(刘向撰),《世本》四卷(宋衷撰),《汉氏帝王谱》三卷。如前所述,《帝系》、《世本》类著作并不具备通谱的性质;甚至严格地说,有些“谱”只类似于一种职业姓名录而已。如记载东汉名将邓禹家族任官情况的《邓氏官谱》即是。《后汉书·邓禹传》称:邓氏自中兴以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中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之比。估计以上内容就来源于《邓氏官谱》。

 同姓通谱虽然不见于晋之前,但其原则和方法却应该酝酿、准备于晋之前。对这一点,顾炎武似乎没有加以足够的注意。晋代大量出现的通族事例和通谱,是先秦的同姓联结传统在新时期的复兴,而复兴的客观基础,则是在两汉时代逐渐形成并蓄积成势的。

 所谓客观基础,是指自汉代文、景之治以后,各地出现了各种性质和规模的宗族集团,其中有贵戚皇族、军功官族以及因商业和实业致富的大族;这些宗族集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逐渐奠定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并成为日后形成地域集团的基础。在这些宗族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以不同的形式(如文献的、碑铭的形式等)编纂了记录本族世系、世传和主要人物事迹的谱牒。汉代谱牒的发展是离不开这一基础的。西北大学教授陈直曾经总结过这一时期谱牒的体例特征,称:谱牒的形式,汉代分为三种:一为横格制表,分代分格顺序写。《史记·三代世表》、《王子侯表》、《高惠以来功臣表》是其例;二为以姓为单位,先叙得姓的起源,再叙世系及官位,王符《潜夫论·氏族篇》,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其例;三为一贯连叙,除上述《史记·自序》、《汉书·叙传》外,汉《孙叔敖碑阴》等是其例。

 第一种横格制表形式,当时主要用于历代帝王、诸侯贵族的世系关系和传位记录。按南宋郑樵的分类,此类谱牒属于“帝系”、“皇族”,因而就总体而言,在汉代的使用不会很多。但“横格制表”这一记述手段,由于表述清晰,关系简明,便于随时修正和查阅,故成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一种记载方式,亦为后世欧阳修提出以记录“可见之世”为原则的“谱图之法”之渊源所在。第二种“以姓为单位”的王符《潜夫论·志氏姓》、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否为一种独立的谱牒形式,似有疑问。据今本的实际情况来看,较为稳妥的,是按《新唐书·柳冲传》的分类,将之视为谱学研究著作。事实上,大部分以姓氏为记载对象的两汉、魏晋、隋唐时代的谱牒,都属于这一类别。就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表达形式而言,它们与记录某一宗族集团的世系、世传为主体内容的真正意义上的家谱、族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存在许多颇值得关注的问题,详见下节,此不赘论。汉代家谱、族谱的体例,当以“一贯连叙”的第三种形式为主流。其中以碑刻形式保存下来的谱牒较为真实,而文献则难免会经后人陆续增饰,改变问世时的原状,如《扬雄家牒》就是一例。碑刻谱牒可简称为“石谱”、“碑谱”。汉代著名的碑谱很多,如陈直征引的东汉桓帝延熹三年(160年)的《孙叔敖碑》,东汉灵帝光和三年(180年)的《赵宽碑》,即《三老赵椽之碑》;除此之外,还有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52年)的《三老讳宗忌日记》。而且陈直还注意到当时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孙叔敖碑的谱牒,即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八所载之东汉《张迁碑》。张迁,陈留郡已吾人(今河南开封之夏邑县),曾任河内郡荡阴县令。该碑文将距张迁近320年前的西汉开国功臣留侯张良(韩国公子)、文帝时张释之(南阳郡堵阳人)、武帝时张骞(汉中郡成固人)三人并列为张迁的祖先,以壮张氏声势。对于这一点,前人已有严厉批评。明代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一三四《跋汉隶张荡阴碑》指出:(张君碑)文辞翩翩,有东京风,独叙事未甚详核耳,至谓其先有曰良、曰释之、曰骞者。按,良韩人,释之南阳堵阳人,骞汉中人,宗系绝不相及,文人无实乃尔。

 陈先生虽然也认为这类内容属于汉代谱牒中“夸张失实”的一类,但并没有因此全面否定张迁碑的历史价值,而认定这是与孙叔敖碑等“最可靠的谱牒文献”“性质不同”的另一种谱牒。这就显示了陈先生超越前贤的学识。可惜他虽然发现了问题,却未对“性质不同”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明确的判断。

 据笔者的看法,就碑文的形制、用语、风格、体例而言,张迁碑与其他典型的汉碑相比没有太大不同,但碑文中对与张迁“宗系绝不相及”的张良、张释之、张骞等人的追述,则与重姓系、轻宗(世)系、不论直旁系这一通谱的基本特征相合。在这个意义上,张迁碑虽不能说就是通谱,却已体现了通谱的某些重要原则,比如对同姓而不同宗、不同族者的“越认”(参见第四节)。这一点,应引起谱学史研究者足够的注意。

 同姓联结不仅需要具备客观基础,还需要有外在动力来加以推动;换言之,对同姓加以联结者,须因此而获利,方具足够的动机。“同姓”之所以值得“重”,对于社会地位不高的同姓成员来说,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争取获得超出某一宗族现有世系和居住范围的利益;对于国家统治者来说,则是可以通过“重同姓”来维持和扩大某些姓氏既得的政治、经济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培育起一个中层组织。在以小农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皇帝不可能直接统御全民,因而需要在政权内部的上下之间建立权利与义务互为牵制的约束关系。不仅在先秦时代,即使在后世,“重同姓”始终都有明确的功能目标。先秦时期,同姓联结属于上层政治活动的一种形式,可以为参与者带来直接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主动的道德地位;这一性质至汉代仍未改变,但实现的过程稍显曲折。汉代除了在爵位和采邑的分配上还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世袭制之外(基本上限于皇族和贵族范围),大多数官职的任命则需经察举、保荐等程序。根据规定,政府首长负察举保荐之主责,而乡间清议的评价亦为不可或缺的考量手续。此时,逐步掌握了地方各类资源的大族著姓,受到当政者的重视,已能部分地操纵舆论走向。后世人们批评汉代察举制度“日久弊生,夤缘势利,猥滥益甚”,就是指大族著姓利用制度空间上下其手,以谋其私,破坏公正公平选举的事实。在此情势下,大族著姓中人(同姓、同宗者),或其姻亲,必居有利地位。东汉以后,大族著姓利用割据战争的有利条件,壮大为地方豪强(华族);当此一现实与曹魏正式制定施行的“九品中正制”相配合后,就使得同姓联结有了可以迅速兑现的政治、经济价值。“人之得以其姓名与于中正之品藻者鲜也,非名誉弗闻也,非华族弗与延誉也。”宋孝王《关东风俗传》中关于六朝时期“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记载,一直为人们广泛征引,用来描绘魏晋六朝时大宗族集中聚居于某地的盛况。但“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宗族聚居现象本身,只有当其纳入政治权力的分配结构中之后,才会成为普遍强烈的“重同姓”要求的基础。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包括国家和地方政治两种形态),没有政治利益的引诱,由自发性聚居产生的“重同姓”,只能是个别和舒缓的。而在利益的鞭策激励下,利用各种手段依附或加入大姓,就成了社会各层次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普遍原则。此时,建立在姓系学基础上的同姓通谱的出现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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