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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十余天后去世,子女状告老年公寓索赔


姐妹俩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不料17天后被告知老人已经去世,为此姐妹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对老人去世并无过错,但其擅自处置老人遗体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故判决其退还殡葬费、告别费、寿衣费等共计五千余元。


姐妹俩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不料17天后接到电话告知母亲已经去世,为此姐妹俩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返还缴纳的养老费、殡葬服务费、告别费、寿衣费等,并要求赔偿违约金。10月22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姐妹俩诉称,2014年10月19日,姐妹俩与老年公寓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约定二人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老年公寓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级别为特级。协议签订后,二人之母入住老年公寓。17天后,二人接到老年公寓的电话,被告知其母亲已经去世。二人赶到老年公寓,发现母亲已经被穿上寿衣、化好妆,躺在冰棺里。对此,二人表示十分不能谅解:首先,老人刚刚去世,家属还未赶到,并没有授权老年公寓作出这样的有偿处理;其次,老年公寓作为养老机构,并非医疗机构,在发现老人身体不适时即使采取了救助措施,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李女士姐妹俩认为,老年公寓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二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老年公寓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前,患有小脑萎缩、冠心病、糖尿病,目前身体状况差。养老服务协议中记载载明老人护理级别为特级,公寓以生活护理为主,入住期间,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摔伤、磕伤、碰伤及其他意外,包括有疾病造成的厌食、原有疾病复发加重、急重症,或突发性疾病造成的猝死、心跳骤停等等,公寓不承担责任。补充协议上载明入住期间,若因入住自行活动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损伤及其他意外,公寓不承担责任。因原有疾病复发加重及重症,突发性疾病造成的猝死、心跳骤停,公寓不承担责任。老人公寓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不存在瑕疵,老人猝死属于正常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年公寓与李女士姐妹俩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李女士姐妹俩向老年公寓交纳了相关费用,老年公寓亦向李女士姐妹俩之母提供了养老服务。2014年11月5日,老人因猝死在老年公寓死亡,老年公寓在发现老人不适后,对其进行了救助措施,同时联系老人家属,并于11月5日7时54分联系到李女士姐妹俩,老年公寓并无明显过错,且老人系因猝死而去世,与老年公寓的服务行为亦无必然因果关系。此外,养老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明确因老人原有疾病复发、加重、急重症、突发性疾病造成的猝死、心跳骤停,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老人因猝死去世后,老年公寓未经老人家属同意擅自将遗体送入太平间,进行清洗、化妆、穿寿衣、搬运、告别,其行为虽出于善意,但亦违反了养老服务协议的约定,老年公寓应将殡葬费、告别费、医务室费用、寿衣费退还李女士姐妹俩。对于李女士姐妹俩要求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违约金之诉讼请求,老年公寓并无明显的违约行为,且其未经老人家属同意擅自将遗体送入太平间,进行清洗、化妆、穿寿衣、搬运、告别的行为出于善意,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女士姐妹俩要求老年公寓退还养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退还李女士姐妹俩殡葬费、告别费、寿衣费等共计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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