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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违章停车致人损害,驾驶人应担责


违章停放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概要】


2012年9月1日,文先生将其驾驶的农用运输车长时间停放在非机动车车道,且文先生未在车内,穆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文先生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穆先生死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文先生在禁止停放车辆的路段停放车辆、穆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文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穆先生的继承人认为,事故发生之时正下着大雨影响了穆先生视线,从而对道路观察能力下降,而文先生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违章停放,超出了穆先生对前方道路正常情况的判断,故起诉要求文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穆先生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文先生认为,其将车辆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并未行驶,属于停止状态,而穆先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其车辆停放状态并予以避让,且文先生损害后果严重,是因为穆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且未确保行驶安全,故认为穆先生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高的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文先生占非机动车道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使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变窄,对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的通行造成一定的阻碍且增加危险性,尤其是在雨雪雾等视线不佳的天气情况下,更增加了非机动车行驶的危险,对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穆先生在驾驶电动车行驶时速度过快,也是导致损害结果严重的原因,故文先生对穆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车辆的增多,许多司机为方便将车辆违章就近停放或者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选择在非机动车道上甚至机动车道上占道停车,这种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行驶的危险性,如果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行为亦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还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故应当选择非禁止停放路段且不影响他人通行的位置予以妥善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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