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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结合,周人凭着这一制度上的优点,巩固统治

前言

虽然商代也有分封制,却远不如西周分封制的成就大:周朝的分封制成就了八百多年的统治,以及影响深远的华夏文化。西周分封制的独特之处是什么?总结前辈们的研究成果,概括为两点。

西周分封制的研究成果,为两点一是使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是臣属关系,二是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连为一体

一是,西周分封制使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呈现一种关系紧密的臣属关系,或者说成王周公之后的分封制使周王室,形成了有向心力的辐辏型的中央集权化政权。而不是像商代一样,其社会政治组织是方国诸侯联盟体。

二是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结合,即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连为一体,使血缘内聚力转化为政治内聚力,从而使周王室与诸侯国筋骨相连,周朝统治不可动摇。

第一,周朝通过大分封,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化国家组织,我们可通过分析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得以论证了解。如管东贵先生所言,从周朝的建国历史来看,自古公亶父到武王不过四代,而武王竟能领导各族小部落,推翻殷王朝,取得政权,成为统治黄河领域的国家,如何有效统治和巩固政权,是周人要解决的首要现实政治问题。

而周人所采取的办法就是“分封制”。他们运用这一政治体制,巩固了周王朝的统治基业。周初,分封制的本意是为了军事和政治目的,即分遣子弟功臣等以控御四方。

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掌控更为强势,分封制能够发挥稳定当时政治局势的作用,仍起到稳定、粘合效用

相较商王朝,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掌控更为强势。而这种周王室对各地诸侯控制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周王室实力强于各地诸侯的基础之上的,即周王室与各地诸侯国的情形是“强干弱枝”。从领土而言,周王室管辖的领域要广于各诸侯国。

从地域上来看,周天子在分封的时候,通过将自己的子弟功臣封在军事要冲,或者将诸侯徙封等方式,将原来的殷商之地牢牢掌控。在军事力量上,周王室比各诸侯国都要强大。据《左传》和《周礼》,周朝兵制是天子有六军,诸侯的军数有三种:大国三军,半天子之数;次国二军;小国一军。

由此可见,分封制这种政治制度在西周初年,是完全能够发挥稳定当时政治局势的作用的。事实上,从周武王封土建国开始,到周昭王与周穆王时,国力达到巅峰,直到夷、厉王时期,分封制的统治效果才逐渐发生问题。

逮及幽王被戎人所杀,平王东迁,分封制解体已呈无可挽回之势时,春秋时期仍有霸王倡议尊王攘夷,以此号令诸侯,可见分封制仍起稳定、粘合效用。而这则要归功于西周分封制的第二个独特之处,即与宗法制紧密结合。

周朝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结合,是周代政治生活的经纬线,使国家牢不可分

第二,周朝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结合。众多学者都认识到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合,对维持西周王朝的统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姜蕴刚先生说:“分封制就是当时求安定之最好的办法。但真正达到此种目的,必使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及分田制度,三者之严密的配合,分封制度是一种横的政治组织,宗法制度是一种纵的血族之承继。分田制度是以上两者之纽带,而是一种基本的经济生产。以上三种是三位一体,不可分离。”

姜先生认为分封制度与宗法制度,是周代政治生活的经纬线,使国家牢不可分。李宗侗先生主张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扩充,说:“周人确实宗统和君统相连,也就是说封建只是宗法的扩充和政治化。”徐复观先生和黄俊杰先生以不同的语言,表达了与李宗侗先生相同的观点。

西周时期,不管是剥削、统治者集团,还是被剥削、被统治的庶民大众,基本上都还保持着强固宗族的组织形式,而这种以亲属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团体。

也就是说,因为分封诸侯,在面对以少数统治多数的困境之下,发现唯有延长了周室的诸姬,及异姓亲戚的族群意识与族群组织,才能更好地团结少数人,发挥最大的统治作用。

宗法制度的作用在于使族人结为一体,周人凭着这一制度上的优点而巩固统治

换句话说,宗法制度的作用在于使族人结为一体。大宗不单是宗族领袖,更重要的是他对族人在精诚团结上有号召作用。遇有重大事情时,他们必在宗庙中商讨决定;有疑问则求示于祖先。周人主要就是凭着这一制度上的优点,才能由小邦成为大国而巩固统治,并奠定其数百年的基业。

具体地说,就是以他们坚强的血缘组织为骨干,扩展到政治组织上去,使政治组织与血缘组织结合为一体;基本上宗族领袖也是政治领袖。

而宗族组织中的血缘纽带,使族人结成为一个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同时再配合由宗教信仰与资源掌控,所强化的宗人对大宗的绝对向心力,使他们对宗族领袖,根本不会有后属疏远的想法,行政上的忠诚问题自然也不会发生。他们都有保护宗族领袖就是保护全族人的利益的共识。

当然,这种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合,即“宗君合一”,并不是宗统与君统的完全一致。事实上,宗法仍然是宗族内部的宗子法,政治仍然是阶级统治与阶级斗争的形式。身为宗主之君,在他们行使权力的大多数场合,都不是在行使族权,而是在行使政权。只有在有限的场合与范围内,他们才有机会、才有必要行使族权。

总结

宗法并没有因为宗主兼有政治性身分就脱离了宗族,而成为国家的法则,政治也没有因为社会公共职务的承担者,同时为本宗族的宗主,就从对全体国民的统治,下降为仅仅是对宗族的治理。两者的前提、内容,具有本质的不同。

但不管怎样,分封制在周初之所以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即是由于有以宗法为基础的许多相关要素的配合。甚至后来,即使在周人的宗法分封制解体后即秦统一后,而后秦朝速亡,汉代能够恢复分封制,而朝双轨一体的新体制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政治与社会互动互变的过程中,血缘因素一直在发生微妙的作用。

参考内容来源:《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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