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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的土司承袭管理难题,对“米鲁之变”的爆发有何影响?

米鲁之变”的原因、经过、结果都十分的复杂,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它起于米鲁的个人权力欲望,以土司的承袭为主要焦点,牵涉土司之间的争斗,与明王朝地方官员的腐败以及卫所的衰落形势相结合,虽是特例,却体现出当时的社会面貌。

事件展现出明初所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治理措施,到明中叶实质上已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并难以维持。

明初,朝廷承继并发展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以贵州来说,“明朝巩固贵州统治后又建有新的土司机构,为了控制土官还健全了土司机构设置、承袭、朝贡和废弃等措施。”

在此,主要了解明朝土司的承袭制度。“米鲁之变”,起源于普安州土判官的“袭位之争”。事实上明初便已规定土官的承袭必须要经过朝廷同意,需到京师受职,否则不合法,这是明朝控制土司的一种手段。“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但是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以及民族关系复杂等原因,这种手段对于贵州土司来说并没有持续多久。

如弘治十三年(1500)五月,就有官员奏称:“各处土官子孙近年以来,当袭替者各令量出仓粮遥授以职。遇朝觐托故不来,遇圣节称病不出,甚至恃强杀掠侵占地方,盖因不知朝廷恩威,遂积生骄肆。”

事实证明,朝廷针对土司袭替所订立的规定,地方并未彻底施行,袭替者往往托故不行,朝廷只能令地方官员代为查明,这便埋下了争袭、腐败的隐患。对此曾有官员“乞行川广云贵等处,今后土官有袭替者,通免纳米,俱令照旧来京告袭,其朝觐不来,圣节不出者,一体提问治罪。”

并且朝廷针对土官争袭有明确规定:“四川、云南、贵州、湖广、广西等处土官,若地方有争袭者,必由镇守总兵、巡抚务委三司官督共同亲勘,不许委托其他属官,辗转迟误,以至夷情不通。”

然而,至嘉靖年间,云贵两广四川等处土官,依旧有十余年不得袭者,吏部认为,这都是地方官员刻意避嫌,怕招来怨恨所致,请求立刻严令地方官员办理。

而后朝廷下旨:“土官的承袭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息息相关,今后有延缓不报者,经该各官及抚按官该部报名参治。”

可以看出,土官的袭替问题的确十分复杂,承袭过程往往一波三折,鉴于此,朝廷希望通过严格土官袭替条例来约束土官,并借由严格的惩处条例来加强对相关地方官员的管理。

然而诸多条例仍只是纸上之言,土官袭替依旧问题频发,争袭事件此起彼伏,土司袭替过程中出现的私相授受、支系不明的情况并未减少。

从米鲁在相继诛杀隆畅、适乌及隆珀(伯)、隆瑢(塔)后,还可以“自请袭为女土官”且“镇巡官受鲁赂,请宥鲁。”

便可以看出这一点。从承袭范围来看,“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可以看出,土司的继承权范围很广,儿子、女儿、妻子、女婿、兄弟、侄子等都有继承权。

总的说来“土官不实行任满升迁,而是父子或妻妾承袭,子孙世世代代都是土官,属一家一姓,从来不改。”

以承袭顺序来说,若从官法,则为先亲后疏,先嫡后庶。男土官身故后,若有多子,应由嫡子承袭。“而以嫡子为继,实为朝廷介入的结果。”

嘉靖四年(1525),“芒部土舍陇寿与陇政、支禄互相争立,朝廷便欲以嫡故立寿。”

隆畅因年老患病后,也是令嫡子隆礼以代其职。如嫡死或从夷情等原因,才立庶子。当夫死无子或者是子年幼,便由妻妾承袭,所以女土官的出现实是偶然现象。

从“米鲁之变”来看,隆畅的第一顺位人首先是嫡子隆礼,其次便是其庶子隆珀(伯)及隆瑢(塔),再者才是隆畅妾米鲁、适乌、适擦等。米鲁想要成为隆畅的袭替人,就必须改变她不是第一顺位人的情况。

于是在隆礼死后便有了“与阿保围畅之妾及子于安南”“袭杀适乌及其二子”等事件。

关于土官袭替的问题,嘉靖年间朝廷曾作反思与总结,朝廷认为土官承袭之事自天顺以来,情况不一、条例不一。

有赴京师袭替的情况;有获承袭资格的人,预先造册报告官府,只待亲人故去便可起送的情况;有命令就地给予冠带的情况;有因为地方灾荒,让袭替者交纳粮食以备赈的情况;

有免去交纳粮食,便可袭替的情况;有因地方不稳,免去赴京受职,却仍需交纳粮食的情况;有因功受赏,奖许袭替的情况。

这也反映了明时土官袭替确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土官承袭的管理日渐混乱,种种复杂的情况导致条例纷繁复杂。

众多条例有的是大臣一时的建议,有的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以故条例纷纭,持循靡定,而贪险者得以为奸,非国体也。”

不少官员认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宜因续修会典之时,著为画一之法。请得会同吏部,详议以闻。”

此时,朝廷已经意识到正是没有固定可供遵循的条令,所以贪婪冒险之人才能够作奸犯科,这有碍国家之大本。所以应该在趁续修《会典》的时候,将土官袭替的规定和制度统一。

依常理言,随着时间的发展、经验的不断累积,土官袭替条例应愈加系统、完整、严格,然至明后期,贵州土官的袭替却变得更加松散。

万历十年规定,土官袭替,仍俱令照旧赴京。除非有特殊原因,如贫寒不能赴京等,将情况告知相关衙门,待查明后便可承袭。

万历十四年,贵州的土司承袭,直接免去了进京和入省的程序,只要“本地方查勘保结”即可。明初规定土官虽在万里外,但必奉朝命,皆赴阙受职。

“必”“皆”等字眼也体现了朝廷态度的坚决。随着时间的发展,至明中期,土官袭替的问题逐渐暴露,明初的规定受到实际情况的冲击。

为了继续约束土官,朝廷规定袭替土官“俱来京告袭,若有不从,一体提问治罪。”朝廷采用惩处的方式勒令土官上京告袭,并对土官袭替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将土官袭替的规定和制度统一。

到了明后期,袭替者需上京告袭的规定越发松弛,先是列出了可不赴京的条件,后又直接规定贵州土官袭替可免去赴省入京。

从最初的“虽在万里外仍赴京”变成了“贵州去京万里本地查勘保结即可”。

这个变化的过程是十分漫长的,是在土官袭替问题不断衍生而朝廷又无力遏制,是在规定条例、改进条例而又被不断推翻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的改变,而这个过程正是明廷土司承袭管理难题以及朝廷对此种流弊无可奈何心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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