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是指当持票人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追索对象可以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一、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
1、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措施
1、若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人拒付,托收银行应将该情况反映给客户。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的,托收企业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2、如果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银行客户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3、对贴现申请人追索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贴现银行的账户收取,作相应账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银行客户部门作注销登记。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贴现银行应将情况上报,系统内停止办理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来源:中国票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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