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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拼合式玺印与其他

战国时期的拼合式玺印与其他





文/赵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研究员




【摘  要】

战国时期的古玺中有一些拼合式的玺印材料,即一枚玺印被分割成几部分,使用时进行拼合。本文归纳了有关实例与以往对于这一类玺印的看法,深入讨论了它的产生原因,以及它与“符”“契”“符节”“虎符”之间的关系,确定其为楚国特有的官方玺印,并推导出它影响到以后兴起的田字格印等官私玺印。这种分割印面的做法在汉代以下仍有沿袭,成为艺术治印中的特有形制。


【关键词】     

战国官玺 拼合印 符节







迄今为止,我们所能见到的古代玺印中,属于秦代以前的玺印(包括一些尚存争议的商代及西周玺印)仅有几百枚。而具有独特形制的拼合式玺印(或称契合印)就更为罕见,现知不足10件。但这种玺印却作为独特的古代玺印形制类型,一直在有关古代玺印的论述中占有一席之地。它作为古代玺印诸项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授予标志的代表,是值得我们予以足够重视并单独加以研究的。


拼合式玺印,是指将一枚完整的玺印分割成几个部分,而且这些部分能够拼合在一起,组成完整的玺印内容。现在可以见到的有三合式、二合式等几件战国玺印实物。例如:20世纪50年代在湖南长沙出土的二合印“大厩”[1];湖南省博物馆藏残三合印“邞陵□”(图1)[2];上海博物馆藏三合印“沅陵侯”、二合印“州”[3];陕西省出土二合印“王瘳中壹”[4](图2);以及传世的三合印“京”、三合印“”[5]等。三合式印均为圆形,分割成三个均等的扇形小印。二合印为方形或长方形,中间分割开为两部分。如“王瘳中壹”二合印,在分开的内侧还有嵌合用的榫卯。就目前来看,这些玺印基本上都是楚国的官方玺印。


◎  图1  邞陵□玺



◎  图2  王瘳中壹



现有的研究大多认为这些官方玺印是在两块或者三块分开的小印拼合后才能钤印使用。如周晓陆在《二十世纪出土玺印集成》序言中称:“拼合印指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印拼合在一起使用,造成完整的印面效果。一般来说,待拼合的几个印体上具有榫卯结构。……这种拼合印的作用与兵符相类,需要合并使用才能生效。”[6]早在30多年前,李家浩已经提出类似的观点,他在《楚国官印考释(四篇)》一文中提出:“必须由两块或三块相合后才能钤用。这是否如符节一样具有合符节的作用呢?”[7]曹锦炎《古玺通论》中也认为:“这类古玺,需要几方印契合在一起,才能使用,兼有合符的作用。从目前发现的实物来看,此类契合印似为楚地所特有。”[8]我们同意这类玺印需要拼合使用的说法。而拼合使用的方法不外乎两种。一是必须将分割开的几方小印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玺印而后进行钤印。我们认为这是这类拼合式玺印的正确使用方式。该类玺印之所以做成这样的形制,就是为了将一件玺印本身的功用分割成几个单位,使分别持有一个玺印单位的官吏们必须汇合在一起,才能使用拼合的玺印行使权力,从而起到互相监督制约的作用。这与我们熟悉的古代虎符具有近似的意义。在印上制作榫卯也是为了拼合固定。二是在不同地点,由几个持印官员分别钤印,使印文陆续拼合,起到验证作用。从玺印具有榫卯的形制及当时多使用封泥钤印等情况来看,这种做法应该不大可能。


叶其峰在《古玺印通论》一书中将这一类玺印归入“门关官署用玺”,并且发挥王献唐的观点,认为这种玺印就是《周礼》中所说的“玺节”。叶氏称:“前引《周礼》记载先秦时期货物通过门、关时,使用一种称为玺节的实物作为凭证,存世的玺节实物见有‘大厩’‘邞菱’两种。按玺节是界节、玺之间,并具有节、玺特点的器物。王献唐先生说:‘原始之节,以竹一节为之,因名曰节,异世形体或更,名仍随之。节剖为二,故凡以节称,必有二数,而二节相对,必有符合之刻记形制,孟子若合符节,荀子儒效篇晻然若合符节。’从节派生出来的以为凭证的器物玺节,也必有二数。王先生说:‘玺节之制作,昔人无考,以名制求之,虽著玺印,而数当为二,不如印章之各别为纽。’可见玺节形近节,用法如节。其底部刻文,功能、用法如玺。是一种取节、玺优点而制作的信物。”他认为:“(玺节)也可认为它是门、关官署用玺的一种,是特殊的门关官署玺。”[9]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尚存疑义。我们认为《周礼》中所说的“玺节”,应该是指加盖了玺印的通行文书,即在简牍上书写有关人员姓名、货物内容、经行路线等证明情况后,附加官署玺印封泥。即《周礼》注所云:“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揃其数量,又以印封之。”[10]这类文书材料在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考古发现中都有大量实证。此不赘述。“玺节”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器物,更不是“界节、玺之间,并具有节、玺特点的器物”,也就不能用它来称呼拼合式玺印。而且从现有玺印材料及《包山楚简》等出土文献记载来看,拼合式玺印并不仅限于门关使用。称之为“特殊的门关官署玺”也是不恰当的。


玺印自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着身份标志的基本功能,代表着所有者的权力与信用。刘熙《释名》中明确指出:“印者,信也。”随着社会组织功用不断发展,玺印由开始时个人或部族的徽号标志、信用凭证发展到被各级行政官署采用,成为权力机构的信用凭证。

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官僚行政体制,随着统治地域的不断扩大,行政事务,尤其是国家经济事务不断增多而逐渐发展与完善。在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格局不断变动,权力博弈日益激化。由天子、诸侯、士大夫的分封制转向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行政上的管理手段与制度随之深化,有关法律逐步完善。官吏玺印制度的形成与规范便是这种行政制度与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与互相牵制,保证中央权力的通畅运用,使用符节与上述拼合式玺印就成为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符节,源于古代的“契”“券”。在民族学的调查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多种原始民族时期就使用的“契”“券”,如在竹、木上刻出划痕后剖成两半,在两片竹、木上刻出可以拼合的齿缺等。《说文解字》四下刀部:“券,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书契。”[11]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凡质剂之书券,今言合同。簿书之聚目,今言总账。狱讼之要辞,今言案卷,言结,皆曰契。《易·系辞》:‘易之以书契。’郑注:‘以书画木边言其事,刻于木,谓之书契。’《周礼》:‘质人掌稽市之书契。’注:‘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12]《列子·说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13]徐锴《说文系传》中将此故事称为引自《韩非子》,云:“谓以刀分之,有相入之齿缝也。刀判缺之,故曰契。”[14]这些古代文献记载,已经把“契”“券”的情况说得很清楚了。


符节,则是在“契”“券”的基础上发展成的正式官方信物。《史记·孝文本纪》:“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集解》,应邵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15]这是记载汉代正式颁用的符节。而运用符节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推至战国初期。如《战国策·秦策三》称:“刻符于天下。”[16]《庄子·胠箧》云:“为之符玺而信之。”[17]《荀子·儒效》云:“晻然若合符节。”杨倞注云:“《周礼》门关用符节。盖以全竹为之,剖之为两,各执其一。合之以为验也。”[18]


官方符节的最早使用,应该是用于兵力的调用与城门关口的通行。如《周礼·地官司徒·掌节》云:“门关用符节。”调兵与守门,都是关乎统治者的生命安危与权力得失的大事,所以必须把有关权力牢牢把持在统治者自己手里。有关下属也必须通过验证确认主上的意志,以免出现欺诈、矫命及违背令旨等情况。因此自古已有的“契”“券”类器物就成了有效的验证手段。现存世的秦代铜虎符,如杜虎符、新郪虎符、阳陵虎符等,都是战国时期官方虎符的实证。


经济交往、商贸往来与有关的征税活动,则是古代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品、贡赋的流通加以监管自然成为国家行政中的主要内容。而在这种经贸往来中,玺印与符节也起着关键性的验证作用。现在可以见到的古代有关玺印的文献记录,大多与经济活动有关。如《周礼·秋官·职金》云:“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注曰:“郑司农云:‘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揃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正义云:“云‘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者,谓书其物多少之数量于杙,仍著于其物之侧,以为表识。”[19]


《周礼·地官司徒·司市》云:“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周礼·地官司徒·司关》云:“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疏曰:“注云‘货节,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者,司市云:‘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是国货之节即司市之玺节也。凡商之货,本出于市。自内出者,赍司市之玺节,由门而达关;由外入者,赍邦国司市之玺节,由关达门,以至于王国之市。其出入不越国畿者,亦各赍玺节达于所至乡邑之吏。……云‘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者,贾疏云:‘将送商人,而执节者别有过所文书,若下文节传,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自内出者义亦然。’”


根据《周礼·地官司徒·掌节》“货贿用玺节”的记载,我们可以推测这类拼合式玺印的用途之一应该是检验通关货物使用的官方凭证。《周礼·地官司徒·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疏:“注云:‘门关,司门、司关也。’贾疏云:‘以其人出入,必由门由关,而授节者,非门关之官不可辄授。’司市云‘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是也。故玺节,司关亦谓之国货之节。”孙诒让《周礼正义》案云:“依彼注及司关注义,是凡商自侯国入王畿者,则侯国之司市授玺节以达之。其于己国往来及从己国至它侯国者,则侯国之司市授符节以达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商贸交通中,官方验证的玺印(玺节)是必不可少的。按照上引文献记载,商品与贡赋,无论是进入还是外出一国的都市、宫室及地方管辖范围,都要在简牍上写明商品的种类、数量等,加盖玺印证明。传世及出土的先秦玺印中具有大量有关各地门关、征税的官方实用玺印,如“句丘关”“正(征)官之”(图3)、“南门出”(图4)、“豕母司关”“行曲关”[20]等。此外,还有大量只刻有地方名称的玺印,应该也是城市与郡县州里等行政单位在检验人员通行、商品往来和其他行政管理上使用的。这些玺印显示出当时具有兴盛的商贸往来经济活动,同时也证实了官方对于关税、通行的严格管理措施。而三合印或者二合印这样的带有合符性质的官方玺印,则应该是在不断完善管理中发展出来的预防官员舞弊与集权的行政手段。钤印这类玺印时,必须三人(或二人)同时在场合印,对官员个人独断及营私舞弊的现象会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 图3  正(征)官之



◎ 图4  南门出玺


有学者注意到在战国楚简中对“叁玺”的记载。《包山楚简·集箸》:“子左尹命漾陵邑大夫察郜室人梅瘽之典之在漾陵之叁玺。漾陵大邑痎、大驲尹师公丁、士师墨、士师阳庆吉启漾陵之叁玺,而在之。梅瘽在漾陵之叁玺间御之典匮。”一段记载中,曹锦炎认为:“简文提及的‘叁玺’,就是指这种三合之玺。”[21]施谢捷在其《中国玺印篆刻通史》中也沿袭此说,提道:“《包山楚简·集箸》载有:‘漾陵之叁玺问御之典匮。’说到了楚国漾陵县的户籍档案是用三方官玺封在‘典匮’中的。”[22]《包山楚简》中提及的“叁玺”,或有可能是指拼合式的三合印。简文中特别称之为“漾陵之叁玺”则说明它是代表漾陵官方的专用玺印。简文记载漾陵官员检验匮中之典册时有四或五名官员同时在场,或许可以表示这些官员中起码有三人分持一方三合式玺印,在开匮检验后再次同时用三合印封缄。[23]由此可见,拼合式玺印应该是楚国创始并特有的官方玺印。


楚地幅员广阔,物产丰富,河流航行运输便利,商业贸易十分发达,所以,对于商业的管理也十分完善。1957年在安徽寿县城东丘家花园出土的“鄂君启节”就是当时商业流通与官方管理的实证。该节由青铜制造,分为两套,一套是舟节,用于水路运输通行,另一套是车节,用于陆路运输通行。每套都是用五枚同样弧度的铜节拼合成一个圆环。铜节外表腰部隆起作竹节状,明显是模仿原始的竹节符契。上面刻写铭文,说明除禁止运送军用物资及运送牛马要由大府征税外,其他一律“得其金节则毋征”,即免除赋税。铜节上还规定了运输经行的水陆路线。[24]它的发现,既证明了上引《周礼》中有关门关使用符节、玺节的记载,也反映出楚国在行政管理中使用拼合式符节的习惯做法。在此种习惯中产生拼合式官方玺印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实。


官员的互相监督,在记录战国及秦代法律的简牍发现中已有征兆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25]这些内容在同出的《秦律十八种·效》与《效律》中有基本相同的记载。都是要求在储存粮食时,由县啬夫或者丞及仓、乡相一起施加封印。但这里并没有说是拼合的印玺。而从下文说明给主管粮食的官员单独留一个仓门供发粮用,由主管者“自封印”这一点,也可以证明这些官员各自使用的并不是拼合一起的分割玺印,而是注明自身官职的单独一方官印。“杂以印之”是指这些官员一起把自己的官印钤印在仓门封缄上。称“杂”而不称“合”正说明了这一点。《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中载:“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也更明确地说明了在封缄时要写上仓内粮食数量与各级管理官吏姓名,并“杂以封印之”。即在书写完管理官吏姓名外,加印有关官员各自的玺印,而不是拼合印。这些记载反映出秦代官府在财物管理上严格的监督核对制度,通过官员们共同加盖各自的官印起到互相监督证明的作用。同时它也反映了秦代官府不使用三合(二合)的官印形式。我们至今尚未从秦印中发现过三合(二合)官印,正是与当时的实际制度相符的。


在这种拼合式玺印的钤印中,往往因为中间的合缝产生印文中的凸起直线,从而将印面分割成几个部分。而受其影响,在后来的楚国玺印中,就出现了新的布局形式,即将印面分割成横日字形的两部分或田字格形的四部分。这种分割不仅给各个文字划分了局限,便于刻写布局,使印文美观匀称,而且使印面更加醒目清晰,便于识别。很可能就是由于这些特点,使之在战国晚期的楚国乃至其他国家流行开来。曹锦炎《古玺通论》中介绍一枚1986年文物普查时在安徽发现的楚国“大莫嚣玺”(图5),认为它“当为楚国晚期官玺”[26]。这一玺印正是采用田字格形的印面形制。其字体与其他的楚国田字格官玺一样表现出较晚的特征,如“连尹之”“征官之”“职岁之”“中职室”[27]等,字形书体均十分接近。正可说明这类田字格官玺是楚国晚期出现的官印制式,对于我们进行楚国玺印分期排列有一定参考作用。它不仅出现在楚国玺印中,而且影响到秦国,在秦国晚期至秦代,通行田字格式的官印。这种官印甚至可能成为统一的官方玺印定制,直至汉代早期,仍然有过一定时期的通用。现在有大量这一时期的传世玺印、出土封泥等资料予以证明。[28]这种玺印还影响到私人玺印的形制,成为一时风气。但是随着这类田字格玺印的兴起与楚国的灭亡,拼合式玺印可能也退出了官方玺印行列。根据上引《睡虎地秦简》的法律记载,秦国采用的监督方法是多名官员同时在一处加盖各自的印玺,而不采用拼合式的玺印,说明由此宣告了拼合式官方玺印的终结。


◎ 图5  大莫嚣玺


西汉中期以降,虽然偶尔还能见到一些拼合式的肖形印、私印传世,但也只是个别人的雅兴所致,在数以千计的古代玺印中微不足道了。但是它留给后代治印时的美学启发却始终存在,成为印面设计的一种流派。汉代印章中将印面刻成田字格或横日字格,乃至分成左右两半分治阴阳两种印文的做法比比皆是。此风沿袭下来,受到清代以来学习汉印篆刻的文人喜爱,传至今日印界。追溯其源头,应该与拼合式玺印不可或分。






【注 释】

[1]李正光、彭青野:《长沙湖桥一带古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7年第4期。

[2]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省出土文物图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该玺印李家浩曾释读为“菱夫□”,认为菱夫见于《战国策·楚策三》,其地“应在今江苏溧阳市”(见于李家浩:《楚国官印考释》(四篇)》,《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鉴于此玺印出土于湖南,与江苏相距甚远,不宜遽定为菱夫一地。现仍暂从旧读为“邞陵□”。

[3]施谢捷:《中国玺印篆刻通史》,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版。

[4]伏海翔:《陕西新出土古代玺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5]李学勤:《战国题铭概述(下)》,《文物》1959年第9期。

[6]周晓陆:《二十世纪出土玺印集成》(上册),中华书局2010年版。

[7]李家浩:《楚国官印考释(四篇)》,《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

[8]曹锦炎:《古玺通论》,上海书画出版社1995年版。

[9]叶其峰:《古玺印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

[10](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周礼正义·秋官·职金》:“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注曰:“郑司农云:‘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揃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

[11](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81年版。

[12](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武汉市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临啸阁本。

[13](周)列御寇:《列子》,《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4](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

[15](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16](汉)刘向:《战国策》,士礼居丛书本。

[17](周)庄周:《庄子》,《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8](周)荀况:《荀子》,《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9](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以下引用《周礼》出处均同此。

[20]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21]同[8]。

[22]同[3]。

[23]对《包山楚简·集箸》“子左尹命漾陵邑大夫察郜室人梅瘽之典之在漾陵之叁玺。漾陵大邑痎、大驲尹师公丁、士师墨、士师阳庆吉启漾陵之叁玺,而在之。梅瘽在漾陵之叁玺间御之典匮”这一段语句的释读与断句解释存在着不同看法。《包山楚简》释文及曹锦炎在《古玺通论》中的引文有些文字未释。张显成《楚简帛逐字索引(二)》中又做了考释释读与标点上的修改。本处参照张氏释文有所改动。如“大驲尹师公丁”,张氏将“驲尹师”与“公丁”断开,认为是两人。而我们认为不应断开,是一人,即全部参与检验的官员为四人,不是张氏断成的五人。其中大邑为主持者,其余三人可能就是分持一方分割印的主事官员。李零在《说匮》一文中也认为是“四名邑大夫”。“梅瘽在漾陵之叁玺间御之典匮”一句,张氏在叁玺后断开,我们认为应该连读,即“漾陵之叁玺间御之典匮”为同一个名词,是用漾陵的三合印封缄的档案柜。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李零:《说匮》,《文物天地》1996年第5期;张显成:《楚简帛逐字索引》,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4]殷涤非、罗长铭:《寿县出土的鄂君启金节》,《文物》1958年第4期。

[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26]曹锦炎:《古玺通论》,上海书画出版社1995年版;所引用楚玺发现情况见吴同玲、胡援:《新发现的“大莫嚣”古玺考略》,《文物研究》1988年总第3期。

[27]同[20]。

[28]赵超:《试谈几方秦代的田字格印及有关问题》,《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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