卣銘文補釋
裘錫圭
提要:本文在學者們對
關鍵詞:
“
雖然對倗伯究竟是一個封國之君,還是一家晉國貴族的宗主,還有爭論。但是以下兩點是可以肯定下來的。
一、倗爲媿姓。倗氏青銅器過去已有流傳、著錄,過去和現在發現的倗氏銅器銘文都可證明倗是媿姓。《左傳·定公四年》說周初封唐叔虞時授以“懷姓九宗、職官五正”,[6]學者多以爲“懷姓”即“媿姓”,[7]本屬諸狄,其說可信。
二、倗與周王室有直接的較密切的關係。從墓地所出銅器銘文看,倗不但與畢、芮等姬姓國家通婚,還直接與周王室通婚。在M2158大墓所出銅器銘文中,可以知道曾有一位周王之姊下嫁於倗伯。[8]此外,在隨葬三鼎的M2022墓裏出了一件青銅卣,銘文中有“對揚王休”之語,器主可能因受到王的褒賞而作此器。
李學勤《绛縣横北村大墓與䣙國》(以下簡稱“《䣙國》”)認爲金文倗氏之“倗”就是傳世文獻中的“䣙”,他說:
從倗伯及其夫人大墓的規模看,顯然具有國君身分。這個倗國,我以爲就是文獻中的䣙(pěng)國。
《元和姓纂》云:“䣙氏,出自伯絮(引者按:此字《元和姓纂》實作“綮”[9],今本《穆天子傳》作“絮”[10],李氏將兩處文字誤倒),國在虞、芮間。”……虞國在山西平陸,芮國在陝西大荔,虞、芮之間的䣙,國境也可能有變遷,向北延伸到絳縣西部横水一帶。
《姓纂》“伯絮”是“伯綮”的訛誤。周穆王時有䣙伯綮,見汲冢出土的《穆天子傳》。……《穆傳》說䣙伯綮是河宗的子孫,䣙人在今內蒙古呼和浩特以西,這可能指其駐守的地方。到戰國時,趙國“奄有河宗”,河宗原爲戎狄之地,所以䣙乃是戎狄的後裔。[11]
《䣙國》認爲倗氏之“倗”即“䣙”,當可信。但西周春秋時,在今山西南部,晉國之外的國家多爲小國,虞芮之間的䣙國似不能在南距虞芮之間100多公里的绛縣横水之地埋葬他們的國君等貴族。與其像《䣙國》那樣解釋,還不如說原在横水一帶、密邇晉國的倗氏,後來因受晉的逼迫而南遷至虞芮之間。周穆王所經“䣙人”之地,距今绛縣横水一帶過遠,其地似不可能像《䣙國》所說是晉南倗氏的駐守之地。但䣙伯綮與晉南倗氏皆屬戎狄之族,二者的祖先原來同出自諸狄中一個以“倗/䣙”爲氏的族,是有可能的。
從其器形紋飾和銘文字體看,
“董文”刊出以後,在刊物和網絡上陸續發表了一些與
我們先在上舉董、李二文對銘文所作的釋讀的基礎上,擇善而從,並按我們對銘文的理解斷句、分段,將全銘錄出,然後逐文加以解釋。
銘文拓本摘自董珊:《山西絳縣橫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文物》2014年第1期,頁51。
白(伯)氏易(錫)
器主之名,右从丮,左从《說文》“淵”字古文。此字“董文”疑爲“肅”字異體(頁50),李建生在《“倗”、“霸”國家性質辯證》中直接釋寫爲“淵”,[17]“李文”則僅加隸定(頁144)。今從“李文”。
“伯氏”即指“伯”,《詩經》或以“母氏”稱“母”(《詩·邶風·凱風》)、以“舅氏”稱“舅”(《詩·秦風·渭陽》),與此同例。《說文·卷八上·人部》:“伯,長也。”[18]在下文大宫對
“伯氏”讓
今氒(厥)僕我興:邑、競、諫、
“董文”解釋說:
“今氒僕我興”,從上下文看,“今”不是時間副詞,而是與“氒(厥)”構成複合指示代名詞,……“今氒(厥)僕”即肅從庶人中征選伯氏賞賜的那六家僕。
“興”訓爲“舉”,意思是“征舉”。《周禮·地官·司徒》“鄉大夫”職:“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鄭玄注:“變舉言興。”賈公彥疏:“責人皆稱舉。”《周禮·地官·司徒》“遂大夫”職:“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鄭玄注:“興猶舉也。”肅從庶人中選擇中意的六家來做奴僕,其行爲與《周禮》的“興賢者、能者”、“興甿”都是“征舉”,所以動詞都用“興”,與前文“
“董文”將“今厥”連讀,不可從。李建生在他發表於網絡上的《絳縣横水M2倗伯墓銅卣銘文研究》一文的補充中指出“今”是時間副詞[20],可從。但是,“董文”對“厥僕我興”的解釋,我們認爲是可信的,只不過他對“興”字意義的理解不夠全面。
“興”字甲骨文本作
我在發表於1990年的《說“僕庸”》一文中認爲,在西周春秋時代,在被征服、役使之族中,原來的貴族往往會轉變爲主要被統治者使用在作戰、守衛、御車等工作上的“僕御”、“虎臣”一類人,原來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的庶人通常會轉變成爲統治者從事農業生產等勞役的“庸”。[26]
大盂鼎(《集成》02837)銘文中說:“錫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27]《說“僕庸”》引李學勤“御”和“庶人”指人鬲原來的身分的說法,表示同意(頁120)。現在看來,上古“貴賤不嫌同號”(見《春秋公羊傳》隱公七年),[28]例如“御”既可用來稱貴族中的御士(《左傳》習見),也可以用來指奴僕中的“御”,如師
此卣銘中“伯氏”所說的“庶人”無疑不是身分爲自由民的庶人,而應該像大盂鼎、宜侯夨簋銘文中的“庶人”一樣,指被征服、役使之族中由原來庶人的身分轉變而成的庸。由“庶人”中“興”僕,就是將庸提拔爲僕。陳夢家曾指出僕的身分高於庸,我在《說“僕庸”》中肯定其說(頁109),本銘又提供了一個證據。
大盂鼎和宜侯夨簋都是西周早期器,
《說“僕庸”》認爲,西周春秋時代,大部分僕是有家庭的,其家庭是從事生產的,這種僕“吃了自己的飯,去給統治階級打仗、當衛隊、趕車,還可能要服一些別的雜役”(頁119)。本銘所說的從指“庸”的庶人中提拔出來的“僕”,其家庭中不擔任“僕”的任務的人,無疑仍要向一般“庶人”那樣從事生產勞動,“僕”主要應該是靠他們養活的。這可以與上引《說“僕庸”》一文相印證。
“李文”以“邑、競、諫、
在這句銘文之首所以要加時間詞“今”,應該是爲了說明前一句所說的事跟這一句所說的這件事之間是有一段時間間隔的。也就是說,
昔大宫
“董文”以“昔”字屬上句,讀爲“籍”,不可從,但我們認爲他對“大宫”的解釋是很精當的。“董文”說:
金文及古書中的“大宫”指周王或諸侯的祖廟。不壽簋(《集成》04060):“王在大宫。王姜錫不壽裘。”此是周王的宗廟。《左傳》隱公十一年:“鄭伯將伐許。五月甲辰,授兵于大宫。”杜預注:“大宫,鄭祖廟。”《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大尹立啟,奉喪殯于大宫,三日而後國人知之。”此是宋祖廟。《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盟國人于大宫。”杜預注:“大公廟。”即齊太公廟。金文中有以宫室名指代人的情況,例如見於曶鼎(《集成》02838)、鼓
今按:“大宫”在《左傳》中尚見於桓公十四年、宣公三年、宣公十二年、成公十三年、昭公十八年,皆指國之祖廟。立國之始祖即奉祀於祖廟。《禮記·大傳》“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孔穎達正義:“云有百世不遷之宗者,謂大宗也;云有五世則遷之宗者,謂小宗也。……大宗是遠祖之正體,小宗是高祖之正體。”[38]宗的本義本指宗廟,本銘以“大宫”稱“肅和伯氏所屬的大宗之族長”(即大宗宗子),是很合理的。由此可知,“伯氏”應是“大宫”屬下的小宗之長。
“董文”還說:
絳縣横水墓地是西周倗國墓,則大宫極可能是指倗伯而言。《穆天子傳》記載穆天子巡遊天下,在西線的往返途中,都曾到達“䣙邦”,其國君是“䣙伯綮(或作'絮’)”。横水墓地發現不久,李學勤即撰文指出,絳縣横水墓地的“倗”,就是《穆天子傳》中的“䣙”。肅卣既然是穆王世器,則進一步說,銘文中的“大宫”很可能就是䣙伯綮,伯氏和肅是倗公室的小宗。大宫爲這件區區小事就煩擾周穆王,似說明周穆王此時正在倗國。[39]
今按:“董文”認爲大宫“極可能是指倗伯而言”,應該是正確的。但他據《䣙國》之說而作的推衍,則有問題。上面已經說過,《䣙國》把遠在北方的䣙說成是晉南倗氏的駐守之地,恐不正確。“董文”似牽合北方的䣙和晉南的倗爲一,且將卣銘的倗伯與䣙伯綮定爲一人,比《䣙國》走得更遠,難以信從。不過,他認爲“大宫爲這件區區小事(引者按:指“伯氏”讓
讀“
“
曰“非令(命)”,曰“乃兄兓(僭)鼻(畀)女(汝),害義。敢爯(稱)令(命)
“董文”說:“兩個'曰’字後面的話,都是三有司傳達周王的旨意。”(頁52)“李文”說“'曰:非命……’等一段話,主詞是
我們認爲,大宫說
大宫說“敢稱命賞汝”,就指他請王使
“有”當讀爲“右”,“右王”指爲王之車右。
前引“董文”說:“大宫爲這件區區小事就煩擾周穆王,似說明周穆王此時正在倗國。銘文'肅有(佑)王于東征’即器主護送周穆王自倗向東行……這可以進一步佐證上述看法。”(頁53)該文認爲大宫不會專門爲“伯氏”僭付
卣銘上文說“昔大宫請王,俾
前面說過倗氏與周王室有比較密切的關係,我們推測周王在一次由宗周至成周的東征中路過倗地,倗伯帶着
大概
我們對銘文的解釋有不少猜測之辭,不當之處請大家指正。
注釋
[1]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運城市文物工作站、絳縣文化局《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地》,《考古》2006年第7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運城市文物工作站、絳縣文化局《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8期。卣出土的具體時間據下引董珊《山西绛縣横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文物》2014年第1期,頁50。
[2] 參看韓巍《横水、大河口西周墓地若干問題的探討》,陝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館編《兩周封國論衡——陝西韓城出土芮國文物暨周代封國考古學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401—402。
[3] 李宗焜《甲骨文字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929。董蓮池《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頁1092—1094。
[4] 李家浩《〈說文〉篆文有漢代小學家篡改和虛造的字形》,《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年,頁366—369(據此書前言,此文是作者據1984—2008年在北大中文系開設的“說文解字概論”課程的講稿寫成的)。黃文傑《說朋》,《古文字研究》第22輯,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278—281。
[5] 許慎《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影印,2013年,頁160下。
[6]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783。
[7] 參看李學勤《绛縣横北村大墓與䣙國》,原載《中國文物報》2005年12月30日,第7版;收入李學勤《文物中的古文明》,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頁273。韓巍《横水、大河口西周墓地若干問題的探討》,頁398—399。
[8] 謝堯亭《倗、霸及其聯姻的國族初探》,陳光祖主編《金玉交輝——商周考古、藝術與文化論文集》,臺北,中研院史語所,2013年,頁294。陳昭容《兩周夷夏族羣融合中的婚姻關係——以姬姓芮國與媿姓倗氏婚嫁往來爲例》,《兩周封國論衡——陝西韓城出土芮國文物暨周代封國考古學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94—95。
[9] 林寶撰,岑仲勉校記《元和姓纂(附四校記)》,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335。
[10] 王貽樑、陳建敏《穆天子傳匯校集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頁23。
[11] 《絳縣橫北村大墓與䣙國》,頁272—273。
[12] 《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發掘簡報》,頁4。
[13] 《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發掘簡報》,頁17—18。
[14] 《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發掘簡報》,頁17。
[15]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882號著錄了“肅卣”,其銘文即據董珊文所發表者爲據,其器形圖似採自《山西絳縣横水西周墓發掘簡報》。
[16] 李學勤《绛縣横水二號墓卣銘釋讀》,《晉陽學刊》2014年第4期。
[17] 李建生《“倗”、“霸”國家性質辯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395,2014年12月10日。
[18] 許慎《說文解字》,頁159下。
[19] 董珊《山西絳縣橫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頁50—51。
[20] 李建生《絳縣横水M2倗伯墓銅卣銘文研究》,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251,2014年4月12日。其所作補充見該文後的評論(2014年4月15日)。
[21] 沈寶春《釋“凡”與“冎凡㞢疒”》,常宗豪主編《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1993年,頁109—132。
[22] 許慎《說文解字》,頁54上。
[23] 《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頁395。
[24]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頁129。
[25] 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67。
[26] 裘錫圭《說“僕庸”》,《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107—120。
[27]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以下簡稱“《集成》”,僅出器號。
[28]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頁65。
[29]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頁1424。
[30] “奠庸”之義參看《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所收《說殷墟卜辭的“奠”》一文所加的“重印本按”,頁192。
[31]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以下簡稱“《銘圖》”,僅出器號。
[32] 《左傳》誤爲“土田培敦”,《閟宮》誤爲“土田附庸”,參見《說“僕庸”》,頁107—109。
[33] 此字“董文”釋爲从目、金聲之字(頁51)。按,西周金文中“目”旁從無作此形者,今從“李文”隸定。此字左旁確有可能是本象簟席之形的“㐁”字初文“
[34] 此字“董文”釋“芟”(頁51),“李文”隸定爲从艸、从丈,但括注說“此字下部是否从丈,尚可考虑”(頁145)。我认爲此字中部所从的“
[35] 李建生《絳縣横水M2倗伯墓銅卣銘文研究》。
[36] 參見拙文《說“僕庸”》的有關內容。
[37] 董珊《山西絳縣橫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頁52。
[38]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頁1175—1176。
[39] 董珊《山西絳縣橫水M2出土肅卣銘文初探》,頁53。
[40] 王進峰《淵卣銘文與西周時期的社會流動》(此文將器主之名釋寫爲“淵”,與上引李建生《“倗”、“霸”國家性質辯證》同),轉引自謝耀亭《第二屆“晉學與區域文化”學術研討會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2016年第2期。
[41] 裘錫圭《從幾件周代銅器銘文看宗法制度下的所有制》,《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頁208。
[42] 裘錫圭《從幾件周代銅器銘文看宗法制度下的所有制》,《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頁208。
[43]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注疏》,《十三經注疏》頁751。
[44]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頁1047。
附識:
我近年因目力急劇衰退,已無法獨立寫作。此文由我口述,我的博士生兼助手郭理遠錄入電腦,搜集、檢索資料和加注釋的工作也由理遠承擔,特志謝忱。
2018年5月14日
本文作者係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本文原刊於《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1期,第1-16頁,轉載已獲授權。
微刊小編:酒紅卡布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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