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
计息方式: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是重点知识,一定要记住,特别是后半句)
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计息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2)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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