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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4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
(4~11)层
≥12层
建筑的体形系数
0.55
0.40
0.35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的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体形系数≤0.40
层面
0.8
1.0
外墙
1.0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 楼板
1.5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应符合本标准表4.0.5-1、表4.0.5-2的规定
体形系数>0.40
屋面
0.5
0.6
外墙
0.80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应符合本标准表4.0.5-1、表4.0.5-2的规定

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0.5-1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0.40
东、西
0.35
0.45
每套房间允许一个房间(不分朝向)
0.60


表4.0.5-2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建筑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W/(㎡·K)]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w
(东、西向/南向)
体形系数≤0.40
窗墙面积比≤0.20
4.7
——/——
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夏季≤0.40/夏季≤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夏季≤0.35/夏季≤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体形系数>0.40
窗墙面积比≤0.20
4.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夏季≤0.40/夏季≤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夏季≤0.35/夏季≤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6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
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4. 0. 6)
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0.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4.0.10 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2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4.0.11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取绿化、涂刷隔热涂料等隔热措施。

4.0.12 当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
4 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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