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密事项等数字化系统的,按安全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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