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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鞅之徙木赏金(资治通鉴卷二之三)

  法律成文简单,能否执行是关键,卫鞅也面临这个问题。

  秦国的法令制订完成后,公孙鞅怕百姓对新法不信服,于是在国都的集市南门之下立下一根长三丈的木料,下令:如果有人能把它拿到北门去就赏十金。百姓们感到此事很奇怪,虽然没人动手去搬。公孙鞅又说:“能扛过去的我奖赏五十金。(能徙者予五十金。)”于是有一个人半信半疑地扛着木头到了北门,公孙鞅马上下令赏给他五十金。这时,公孙鞅才下令正式颁布变法的法令。

  新法颁布一年内,秦国百姓前往国都控诉新法使民不便的数以千计。这时恰好太子也触犯了法律,公孙鞅说:“新法之所以不能顺利施行,就在于上层人士带头违犯。太子是国家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将他的老师公子虔处刑,将另一个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以示惩戒。(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第二天,秦国人听说此事,都小心翼翼地遵从法令。新法施行十年,秦国国内一片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的太平景象,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这时,那些当初说新法不便的人中,有些又来说新法如何之好,公孙鞅说:“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法之民也!)”把他们全部驱赶到边远地区。此后老百姓不敢再议论法令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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