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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诱民,孰多于此(资治通鉴卷零一四之八)

  当初,秦朝流行半两钱,汉高祖嫌半两钱过重,使用不便,另行铸造荚钱。这时,物价暴涨,一石米贵至一万钱。太宗五年夏四月,孝文帝下诏:另行铸造四铢钱;废除禁止私人铸钱的禁令,允许民间自行铸钱。

  政策一出,贾谊就上书提出批评道:“现行法令允许天下公开雇人熔铸铜、锡为钱币,有敢掺杂铅、铁取巧谋利的人,就处以黥刑。但是,铸钱的人都以获利为目的,如果不杂以铅铁,就不可能获利;而只要掺上很小比例的铅和铁,就会获利丰厚。有的事容易引起后患,有的法令能导致违法犯罪;现在让平民百姓掌握铸币的大权,他们各自隐蔽地铸造,要想禁止他们在铸钱时为获厚利而取巧舞弊,即便是每天都有人因此而被判处黥刑,也禁止不住。以往,百姓因此犯罪而被判刑的,多的一县可至数百人,被官吏怀疑而受到逮捕拷打和为传讯而奔走的人,那就更多了。设立法律去引诱百姓犯罪受刑,还有什么能比这种铸钱令更严重呢!另外,民间习惯使用的钱币,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使用轻钱,一百枚须添若干枚,使用重钱,又不按标准数使用。官府规定的货币在交易中不具有权威地位,对此,如果官府采取强硬手段来统一市场币的话,事情一定会很繁琐、很苛酷,而且力难胜任;如果官府放纵的话,市场上流行各种钱币,币制就陷入混乱。可见,如果关于钱币的法律不完善,到哪里寻求标准呢!现在,放弃农业而开山采铜的人日益增多,扔下农具而去炼铜铸钱、烧制木炭;质量低劣的钱币每天都在增加,五谷粮食却无法增加。善良的人受此风气的引诱而做出了罪恶的事情,谨慎怕事的人也被裹挟犯罪而受到刑罚甚至于杀戳。惩罚杀戮百姓是很不吉祥的,为什么疏忽了呢!朝廷了解到它的祸患,大臣们必定会建议说‘禁止私人铸钱’。但是,如果禁止的方法不对,就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法令禁止私人铸钱,就必然导致钱币减少、币值增加;这样一来,铸币的获利就更大,私人违法铸币就如同风起云涌,用弃市的重刑也不足以禁上盗铸。违法犯罪防不胜防,法律禁令屡遭破坏,这是用于铸币的铜造成的后果。铜分布在天下百姓手中,所造成的祸害是很大的,所以,不如由朝廷控制铜的流通。(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其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搒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隐阱,孰多于此!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奈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故不如收之。)”贾山也上书提出批评意见,认为:“钱币,本是无用之物,却可以用来换取富贵。使人获得富贵,本来是由君主所掌握的权柄;让百姓铸币,是使百姓与君主共同掌握权柄,不应该再继续下去。(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孝文帝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这时,太中大夫邓通正得到孝文帝的宠幸,文帝为了使邓通成为巨富,就把蜀郡严道县的铜山赏赐给他,让他采铜铸钱。吴王刘濞境内的豫章郡有产铜的矿山,他召集了许多不向官府登记户籍的流民开矿铸钱;在吴国东部用海水煮盐;所以,吴王刘濞不必向百姓收取赋税而官府费用却极为充裕。于是,吴国和邓通所铸造的钱币流通于全国。

  货币是一国的重器,必须由国家掌握,即便到了现代也是如此。把铸币之权放给百姓,确实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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