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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晚上,一名年轻女子在草坪上拍照,突然,一名男孩过来掀起
广东化州,晚上,一名年轻女子在草坪上拍照,突然,一名男孩过来掀起女子的裙子,摸女子的大腿,女子找男孩的家长理论,万万没有想到,男孩家长竟然辱骂女子:“你还是人吗?他摸你是给你脸!”

女子不满,和男孩家长说到:“孩子犯错,你们就是这样教育吗?”不料,男孩家长竟然说女子穿裙子就是伤风败俗,就是出来“卖”的,随后竟然试图殴打女子,女子赶紧跑开。

从照片可以看出,男孩穿着校服,背着书包,个子非常高,和家长差不多。事发周围有不少群众,男孩似乎意识到错误,背对着其他人,一句话则没有说。

@颜回说法

1、常言道,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孩子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孩子犯错以后,家长不仅不及时纠正,反而极力护短,导致孩子不能认识到错误,以后犯更大的错误,正所谓“小时偷针,大了偷金。”

2、那么男孩的行为如何评价呢?

首先,从行政上来说,本案男孩的行为属于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具体到本案,男孩在公共场所掀起他人的裙子,并抚摸他人大腿,属于典型的猥亵。

不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男孩不满14周岁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其次,从民事上来说,男孩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虽然男孩由于年龄问题,无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其家长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案发后家长本来应该及时赔礼道歉,让孩子认识到错误,而不是错上加错。

3、实际上,家长在公共场所辱骂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不道德的问题了,而是涉嫌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女子仅仅是穿了裙子,却被男孩家长当中辱骂伤风败俗,甚至是出来“卖”的,性质非常恶劣。因此,许多网友建议,女子根本没有必要和不讲理的家长理论,而是主动报警,请求警方严厉惩处。

最后,爱孩子人们可以理解,但要知道,过分的溺爱就是伤害了,这样的爱要不得,否则等孩子长大,后悔都来不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女子被男孩掀裙子反被对方家长骂# #头条热榜# #315全民季#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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