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湖南岳阳一个池塘边突然传来一阵枪声。
任某当时正在夜钓,突然被人用霰弹枪击中。
他忍着剧痛拨打了求助电话,120赶来后,发现任某伤势严重,全身上下竟遍布二十多个弹孔。
救助人员连忙将他送往医院,一番紧张而忙碌的抢救后,任某算是保住了性命,但却因此落下了终身残疾。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正在夜钓的任某为何会被枪击?
事发时,任某偷偷跑到一个私人鱼塘钓鱼。远处开来了一辆皮卡,偷钓的任某心虚起来,以为是被鱼塘主人发现了,于是急忙收拾东西开溜。
跑了一段距离,任某发现远处的皮卡已经开了过来。许是有所预料,他内心警铃大作,但还没等他做出反应,皮卡的窗口就喷出一道火舌。随着“砰”的枪响,任某中弹倒地。
据警方调查,这皮卡其实并不是鱼塘主人,而是碰巧出来打猎的!
原来当晚,谢某和和他两个亲戚闲来无事出来打猎,正巧和夜钓的任某碰了个照面。
当时天色昏暗,任某又做贼心虚,在那一蹲,什么灯都没有开。
谢某等人一看,嘿,是个野猪!
随着车越来越近,那“野猪”便撒开腿跑了。谢某等人更确认这是蹲到“猎物”了,于是就开车撵上去放了一枪。
听到任某的惨叫后,几人才意识到大事不妙,便慌不择路逃跑了。
而倒霉的任某就这样无缘无故挨了威力巨大的一枪,救治花费了无数巨款不说,身体状况恐怕也再难恢复了。
一、刑法中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什么算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呢?我们都知道,去超市小偷小摸的,被发现可能会被当众臭骂一顿颜面扫地,然而却没有人因为在超市偷一包烟、一袋零食而犯罪蹲监狱。
这是因为盗窃罪要求达到的数额,要求达到一千元以上。也就是一次盗窃要偷够一千元才会触犯刑法,才构成犯罪。
案发当晚,倒霉的任某确实钓到几条肥硕的大鱼,但是其金额不足1000元。所以,任某趁夜间偷偷到他人鱼塘钓鱼的行为虽然十分可耻,但是却够不上盗窃罪。
二、谢某开枪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如果不能,谢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怀有故意的心态而实施杀人行为。谢某开枪符合杀人行为,但是显然谢某把任某当成了野猪,在开枪时没有杀人的故意心态。
然而若说谢某完全不用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在夜色下,谢某三人竟同时将一个大活人看成了野猪,是否存在过失,有待商榷。
如果结合当时的环境、时间、地点等因素,一般人也不敢相信有一个大活人在那钓鱼,那么谢某就不存在过失,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毕竟,如果真的超出了谢某认识,本来开开心心去打猎,却险些无端端背上人命,落得个巨额赔偿债务缠身的话,他本身也是另一个受害者。
法律当然也要保护谢某的合法权益。那这场案件当真是一场令人惋惜的意外,谢某可以基于人道主义基于任某一些补偿,但是当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基于当时的场合,一般人可以预料到:不能开枪,这有可能是一个大活人!那么谢某就显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因其过失导致无辜者受害,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的认定标准,谢某就有可能够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对于谢某而言,案发时的环境决定他一念天堂,一念地狱;然而任某已经一脚踏入了地狱。
已经遭受的伤害无法挽回,法律只能在尽可能公正的评判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最大程度的补救。
尽量不去偏远的地方,不违法垂钓、违法捕猎,不私造枪支……这些看似限定我们自由的条条框框,实际是最忠诚的劝告。遵守法律规范,爱惜自己,也要爱惜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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