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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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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中国书刊发...(2010-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2-27)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 中国公证协会(2008-4-23)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 中国公证协会(2008-4-2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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