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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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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中国书刊发...(2010-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2-27)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 中国公证协会(2008-4-23)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 中国公证协会(2008-4-2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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