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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机制与合作稳定性——苏州合作农场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比较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广东南海等地就已试验土地股份合作制。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大量涌现,国内再次出现土地入社入股浪潮。随着土地流转在中国农村日益变得普遍,土地股份合作逐渐成为流转土地经营的重要形式。


   股份合作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融合(傅晨,2001)。土地股份合作最基本的特征是土地经营权入股(姜爱林、陈海秋,2007)。关于土地股份合作产生的原因,王小映(2003)将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视作其主要诱因;钱忠好、曲福田(2006)认为,它是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创新一致同意”;唐浩、曾福生(2008)认为,以土地农用收入为主要收益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是为了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节约交易成本,而农民自主进行土地股份合作是为了分散风险、提供激励和甄别企业家才能。不少学者肯定了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优势,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了农民兼业化和农业低效益的问题(黄祖辉、傅夏仙,2001),促进了农民增收(管敏文、蔡裕亮,2003;万宝瑞,2004);实现了土地生产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分离,并凸显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钱忠好、曲福田,2006),是农户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收益的有效途径(焦必方等,2010),与政府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相平衡的目标一致(郭忠兴、罗志文,2012)。甚至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蒋励,1994)。但同时,学者们也指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王小映,2003),制度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了效率损失(钱忠好、曲福田,2006;钱忠好,2007),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还容易滋生农民“食利者”阶层(傅晨,1999;朱守银、张照新,2002),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并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刘愿,2008)。


   现有研究对土地股份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一个更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在当前的土地股份合作①中,哪种合作组织形式更具有合作稳定性?如果合作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弱,那么,一旦农户要求退还土地,该种合作组织形式下的土地股份合作将走向失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合作稳定性,探寻导致合作稳定性差异的内在机理,对于完善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设计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2010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大力扶持组建合作农场。从实践看,合作农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并管理,绝大多数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成为合作农场的成员。可以说,合作农场是在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上改革土地制度的一次创新。那么,新出现的合作农场能否加强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如果能,其作用机理又是什么?本文通过比较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分析这两类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以期为中国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合作农场:概念和分析框架


   (一)何谓“合作农场”


   发展合作农场是江苏省苏州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制度创新。所谓“合作农场”,主要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本村农民既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用劳动力、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或资金自愿入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农场在内容上包括劳动合作、资产合作和农产品流通合作;在经营上坚持股份合作,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农场当年产生的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在提取公共积累后,将可分配盈余对成员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按股分红。从苏州的具体实践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殴合作农场,实际上是通过土地股权化把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合作农场,获得保底收益和年终盈余的二次分配收益,即“保底租金+二次分红”。合作农场为“入股”农民提供“保底”的土地租金,给农民承诺了最低预期收益,从而能激发他们的入股积极性,降低土地连片集中的阻力。从管理机构看,合作农场设有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章程和管理机构设置仿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合作农场更接近社区型综合合作组织,部分合作农场下设专业合作社。例如,下设土地股份合作社,其职能是集中经营土地;下设劳务合作社,其职能是组织农民向合作农场或对外提供农业劳务服务;下设农机合作社,其职能是向合作农场或对外提供农机服务。


   (二)分析框架


   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合作农场均属于农业合作组织的范畴。罗必良、王玉蓉(1999)和罗必良(2008)曾将Jensen and Mecking(1979)的生产函数引入对经济组织制度的分析中,通过典型案例来论证组织形式对经济组织制度绩效的影响。黄丽萍(2009)的研究也表明,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合作效率和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合作组织对合作机制的选择。由于对经济组织制度绩效的度量比较困难或成本高昂,本文考虑用合作稳定性来反映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试图构建出一个解释性分析框架(见图1)来论证合作机制对农业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合作稳定性的影响。


   


   图1 “合作激励—利益联结—环境约束—合作稳定性”分析框架


   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离不开利益和约束两个要素,即以利益促进合作,以约束维护合作。因而,合作机制可以通过利益机制和环境约束来体现。合作的内生激励是各方开展并维持合作关系的先决条件,利益联结是促进合作稳定性的内源动力;而环境约束则体现了维护合作稳定性的内部拉力和外部推力。很显然,不同的利益机制或不同的环境约束都会使合作各方表现出不同的合作行为倾向,并最终导致各方合作稳定性的差异。


   1.关于合作的内生激励。合作的内生激励是合作各方实现互利共赢的一种预期。这种预期出于两个考虑:一是合作双方合作的目的在于追求合作剩余最大化,合作产生的剩余必然要求大于双方不合作时各自的剩余之和,否则双方不会有合作,这意味着生产效率在合作后得到提高;二是合作剩余在双方之间的分配应使得一方得到的剩余至少不低于其不合作时的剩余,否则合作就不能持久,这反映了合作剩余分配的合理性。在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关系中,农业合作组织通过集中经营土地获得规模效益,因响应当地政府推进土地流转的政策号召而获得政策奖补资金;土地入股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置换土地要素收入,实现了无劳动力和资金投入下的土地财产权收益。

    2.关于利益机制。农业合作组织能否有效地稳定运行,受农户和农业合作组织间利益契合程度的影响(卢荣善,2006)。利益机制包括利益的创造和利益的分配。不同的农业合作组织所创造的利益大小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主要受其自我积累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技术投入机制的影响。相关机制越有效,农业合作组织的利润空间可能越大,向土地入股农户支付更高土地要素收益的财力保障可能越强,进而与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越稳定。不同的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着差异,而利益分配机制是影响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能否长期合作以及合作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袁久和、祁春节,2013)。理论界常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作为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利益分配的原则或标准,认为合作各方应根据各自承担风险的大小来分配盈余。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度量出合作各方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并且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对待风险的态度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选择合适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并适时调整,都有利于保障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3.关于环境约束。环境约束包括内部环境约束和外部环境约束。其中,内部环境约束至少包括土地要素契约的期限和约束力、专用性资产投资及其保护。已有研究表明,相比于短期契约,长期契约下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间的组织状态更加稳定(卢荣善,2006),正式契约比非正式契约更能保证契约方履约。当合作双方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时,由于这类资产很难在转作它用的情况下不发生贬值,投资方一旦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就会出现被套牢现象,且资产专用性越强,投资力度越大,投资方就会越努力保护专用性资产,进而合作双方的套牢效应越强,最终合作稳定性也会越强。村庄土地流转市场环境决定了转出土地农户的机会选择集。同样是转出土地,买方垄断或买方寡头市场下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会更稳定,因为农户缺少选择机会和租金“要挟空间”。


   三、案例描述:苏州市土地股份合作实践


   (一)苏州市土地股份合作概况和案例选择


   为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苏州市着力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走出了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1999年,苏州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2001年开始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01年年底已组建5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05年,苏州市初步解决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工商登记问题,并在财政资金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当年年底共建成土地股份合作社101家。2007年,苏州市将整村流转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实施土地流转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条件,所辖县(区、市)先后出台了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对象的奖励政策。到201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成为苏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入股土地每年的奖励达到300~400元/亩。同时,苏州市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大力发展村级合作农场。太仓市(苏州市下辖的县级市)于2010年率先探索发展合作农场,随后,常熟市和昆山市也试点合作农场模式。据苏州市农办的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730家,入股土地面积120.7万亩,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10.1万亩;组建合作农场137家,经营土地18.6万亩。


   合作农场的出现体现了中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本文选取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东林合作农场、璜泾镇荡茜村临江合作农场和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研究对象②,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合作稳定性。案例选择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县域市场环境相近。太仓和常熟两市的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大体相当,2011年,两市流转土地面积占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均在70%以上,且土地经营权入股已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二是政策环境一致。两市实施的土地流转财政补贴政策基本相同。三是村域范围内的土地流转市场存在差异,东林村的为垄断市场,荡茜村的为寡头市场,窑镇村的近似于竞争市场。四是研究对象的组织形式存在差异。东林合作农场自组建以来就选择了自主经营的合作农场形式,临江合作农场由“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顺利转型而来,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仍为“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


   (二)合作农场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案例描述


   1.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东林合作农场。东林村是太仓市最早组建合作农场的村庄。该村村域面积7平方公里,有42个村民小组,765户农户,2895人。2010年5月初,东林村全面完成了“三置换”③。全村农户置换出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复垦出的新增耕地共计1400余亩。为了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并兼顾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维护村庄社会稳定,并将土地资源掌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东林村“两委”、东林劳务合作社、东林农机合作社联合发起组建了东林合作农场。


   东林合作农场进行了行政村层面的资源要素整合,具有“政社一体、多组织合一”的制度特性(王晓莉、胡勇,2014)。该合作农场采用了“大承包、小包干”的经营方式。“大承包”是指合作农场与2个分场长(即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承包合同,2个分场长各自承包600亩农田,他们包产、包肥、包农药、包用工,得到的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小包干”是指分场长雇佣20个农场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农业生产,农场专业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能力来认定包干面积,包干的管理费用核定为水稻每年200元/亩,小麦每年150元/亩。同时,该合作农场以“成本核算、绩效挂钩”为考核手段去调动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农场规定:农田核定综合成本为1150元/亩(稻麦两熟制),把成本降低部分的20%奖励给分场长,成本超出部分的20%由分场长承担;核定产量为水稻450公斤/亩、小麦275公斤/亩,产量超出部分对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各按超产金额(按国家收购价折算)的20%进行奖励,非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减产的,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须各承担减产部分20%的损失。合作农场将剩余的200多亩耕地用于建设蔬菜生产基地,由2个分场长共同管理。2010年7月,东林合作农场种植了900亩富硒大米,2012年,这一种植规模扩大至1100余亩,产品主要销往上海的联华、大润发、欧尚等大型超市。东林合作农场对村民入股土地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为每年600元/亩,计入农场的经营成本,农场盈余部分的40%再作二次分红。此外,东林合作农场将80亩耕地分给成员种植自用蔬菜,同时将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以市场价格的80%供应给村便利店。


   2.太仓市璜泾镇荡茜村临江合作农场。荡茜村全村面积2.8平方公里,有13个村民小组,179户农户,1427亩耕地。荡茜村的土地流转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2008~2010年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外出租土地,即“内股外租”式经营;二是2010年成立合作农场,由合作农场自营土地,年终按股分红。


   2008年3月,荡茜村将农户自愿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以一亩土地为一股,组建了“太仓市荡茜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08年11月,全村179户农户全部自愿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达1105亩,占该村确权土地面积的77.8%④。荡茜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经营实行公开招租⑤,当年共获租金76.94万元。该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村民入股的土地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盈余分配方式,约定首年保底租金为每股(亩)500元,逐年递增,年终盈余实行二次分红。2008年,该合作社支出土地保底租金55.25万元,二次分红总额为9.85万元,平均每亩土地的租金加分红合计为589.14元。2010年,太仓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合作农场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合作农场给予财政、信贷扶持。在这一背景下,荡茜村“两委”牵头组建了临江合作农场,对发包出去的土地,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逐渐收归合作农场经营。在股份设置上,临江合作农场设有土地股、资金股、人头股、集体股和农机具折价股。因全体村民均加入了合作农场⑥,人头股可确保合作农场的经营发展收益惠及全体村民,体现成员公平性。在合作农场的大框架内,荡茜村还组建了由合作农场统领的劳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和种植合作社。


   3.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窑镇村共有人口3283人,耕地6500亩。2006年10月,窑镇村村委会发起组建了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首批入股农户有120户,入股土地面积为406.07亩,其中,集体土地入股面积为208.38亩;到2011年8月底,入股农户增加至456户,入股土地面积增加到2021.59亩。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招租引进大户,收取租金”。例如,将1374.59亩水稻产业化区交由11个种植大户经营,土地年租金为550~650元/亩。为了保障“入股”农户的土地权益,该合作社要求土地承租人先交租金后使用土地,确保租金足额、及时到位。在2009年以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成员入股的土地采用“分红但不保底”的分配方式,将当年所收租金和县乡两级土地流转补助收入总额的75%分配给入股农户,将剩余的25%留作发展再生产基金。2009年以后,该合作社确定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保底数额为500元/亩。2007年,该合作社入股土地的分红为250元/亩,2008年提高到300元/亩,2010年约为700元/亩。2009年,该合作社拿出78亩土地探索合作社经营,主要种植小麦和水稻,当年经营这78亩土地的净利润为4.6万元。然而,自2010年秋熟以来,该合作社遇到了农户退社的困扰。来自浙江、安徽等省的种植大户涌入窑镇村,与窑镇村农户私下协议流转土地种植西瓜、蔬菜,土地租金被不断抬高。受外部高额土地租金的诱惑,越来越多的窑镇村农户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部分入股农户甚至强行要回土地并退出合作社。


   四、案例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及其合作稳定性


   苏州市的三个案例村庄都采用了“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尽管有着相同的外部政策环境,但不同组织形式因其合作机制的不同,各方合作稳定性存在差异。


   (一)合作的内在激励


   不管是合作农场还是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希望与土地入股农户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合作关系要趋于稳定,其必要条件是合作双方能够实现双赢。


   1.土地入股农户:增加收入和公平分享土地收益。(1)土地入股农户可以增加收入。农户通过转出或转入土地而成为非农业户、兼业户和纯农业户,各类型农户能够通过熟能生巧积累更多专业化的技能和知识,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增加收入。以东林合作农场的职业农民为例:分场长是农业职业经理人,年收入为8万~10万元;所雇佣的农场专业管理人员是技术工,年收入为4万~6万元;长期雇佣的本村村民大部分为一般工人,年收入为2.5万~3万元。大多数土地入股农户没有在合作农场里打工,但他们获得的土地入股收益仍然要高于自己经营时的净利润。另外,地方政府一般会把土地流转奖补资金补贴给农业合作组织,而农户可以通过将土地入股农业合作组织来间接分享这类奖补资金。


   (2)土地入股农户可以公平分享土地收益。一是农户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收益。农业合作组织采取“保底租金十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后,农户除获得固定租金外,还能分享到农业经营收益和土地非农用增值收益。二是农业合作组织成员分享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是土地肥力差异和地理位置差异带来的。农户以土地入股时,只依据土地面积折算股权,地租分配只与股份数量直接相关,与具体地块无关,即地权换股权后,级差地租Ⅰ在全体成员中均分(潘光辉,2007)。此外,各级政府对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提供财政支持,而农户可以间接分享到这些项目的收益。


   2.农业合作组织:获得规模效益和政策奖补资金。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一般不大。例如,东林村有耕地1400余亩,农户765户,户均耕地仅为1.8亩,农户耕种这么小面积的土地显然是没法实现规模经营的。但是,农户把土地入股农业合作组织后,农业合作组织的土地经营规模可达上千亩。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大,农业合作组织也会像企业一样容易形成规模经济。例如,东林合作农场的1200亩水稻田常年由20个人负责管理,取得了通过减少人工投入从而降低管理成本的效果。经测算,在水稻种植上,小农户的经营成本为1150~1200元/亩,而合作农场的经营成本为1000~1050元/亩,每亩经营成本下降了约150元。从土地流转的角度看,农户私下流转土地面临较高的交易对象搜寻成本,但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户的代理人后,先把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再流转给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这同样也能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在各地大力推动土地流转的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地方政府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加快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重要载体。农业合作组织因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吸引农户开展土地要素合作,可以获得地方财政支持土地流转的专项奖补资金。太仓市对水稻种植面积为200亩以上、由本地户籍人员经营的合作农场给予专项财政扶持,每亩每年奖补300元(县财政补助200元,镇财政补助100元);同时,还优先对合作农场购置农机具给予扶持,并积极为合作农场提供信贷支持。


   (二)合作机制的差别


   上述三个案例村庄的土地股份合作可区分为两种组织形式: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均为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都有明确的股权设置方案,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签订了土地入股书面合约。土地经营风险主要由农场承担,但农户保留了土地发展收益的分配权利。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2006~2009年是单一的“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在2009年以后才尝试划出小部分土地进行自营。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入股农户主要通过口头契约来约定土地入股有关事项。该社在2009年以前采用“分红但不保底”的分配方式,土地经营风险几乎完全由入股农户承担(见表1)。


   (三)合作稳定性的差异


   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会受到合作环境改变的冲击。从合作关系发展情况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均未发生过土地入股农户退出合作农场的事件,且土地入股农户对他们与合作农场关系的评价是肯定和正面的;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则每年都发生农户退社现象,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规模种植农户大量涌进窑镇村租地,土地日益稀缺并推动租金持续上涨,土地入股农户对合作社承诺的租金有所不满,要么退出土地股份合作社,要么“要挟”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租金。因此,从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来看,东林合作农场、临江合作农场显然要比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更为稳定。


   (四)对合作稳定性差异的解释


   1.农业合作组织内部运作:利益创造能力差异。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运作效率不仅决定了其提供保底租金的空间,也决定了其提供分红的空间。


   (1)自我积累。合作农场采取的是分包体制,内部责权明晰,经济效益良好,具有明显的自我积累和低成本扩张功能。以东林合作农场为例,该农场经营土地1400余亩,采取“大承包、小包干”的基本经营方式,主要种植小麦和水稻,积极谋划“农超”对接,创建“金仓湖”品牌,2010年实现净利润450万元。该农场计划投资1500万元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品种调整、科技攻关、品牌打造和营销网络拓展方面的资金投入。该农场不管是在为农户创收方面还是在自身积累方面都取得了骄人成绩,其发展模式多次得到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而这要归功于分包体制增强了合作社创收能力,继而形成了有经济实力支撑的自我积累机制。相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仅局限于土地转租服务,即使规定了将招租总收入的25%留作发展再生产基金,但因收入来源高度依赖于土地转租收入,而农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又不会太高,这就决定了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自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2010年,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招租总收入仅为82万元,加上县乡两级的补助收入25万元、国家种粮补贴20万元,2021.59亩土地的总收入仅127万元。这些收入被用于支付入股农户土地的租金、合作社日常管理费用以及进行二次分配和自我积累等方面。由此可知,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自我积累能力远低于东林合作农场。另外,东林合作农场由东林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联合组建,能有效整合农户的土地、劳动力和闲散资金等资源,实现农场的低成本扩张。特别地,该合作农场把设置资金股作为农场长期融资的一种手段,增强了资金积累能力。


   (2)风险规避。东林合作农场通过统一提供种子、肥料和农药,统一管理,实行“大承包、小包干”,以“成本核算、绩效挂钩”为主要考核手段,提高了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构造了风险共担机制。同时,该合作社通过统一加工和打造品牌来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了农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几乎将全部土地都以招租的方式经营,且内部不存在风险分担机制,土地经营收益严重依赖于土地流转市场。该合作社控制土地经营风险的关键手段是先租后用,但这一方式只能保障租金足额、及时到位。一旦土地流转不畅,没能成功出租,土地股份合作社支付给土地入股农户的分红将失去财力保障。


   (3)技术投入。农业合作组织对土地入股农户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技术优势来表现。东林合作农场的技术优势体现在生产和营销两个方面。在生产方面,东林合作农场与中科院苏州硒谷研究院签订了富硒大米种植协议,引进根施无机硒技术,所种植的水稻含硒量是普通大米的5~7倍;与苏州农科院合作成立了农科院田园工作室,建设了万头生态养猪场,发展循环经济。可见,东林合作农场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构建了强有力的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在大米营销方面,东林合作农场打造“金仓湖”品牌,采取普通包装、精包装、礼品装三种包装方式,实行“农超对接”,并尝试通过“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有效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2006年创建以来,在入股土地规模从406.07亩扩展到2021.59亩后,土地经营方式仍在坚持公开招租,合作社的技术投入仅限于土地整理和种植区规划。该合作社只看到土地租赁市场,重视为承租土地的种植大户搭建技术培训平台,却未重视为村集体培养种植能手和由村集体从事农业生产。


   2.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关系:风险分担及利益分配方式差异。


   (1)风险分担。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农场几乎承担了土地转入以后的全部经营风险(包括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采用“分红保底”分配方式之前(2009年)仅根据当年的土地经营收益⑦向农户分配红利,土地经营风险实际上转移到土地入股农户身上,完全由农户承担。两者相比,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入股农户承担的风险更高。同时,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土地经营风险的控制主体,而普通入股农户又很少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这就造成了土地经营风险的控制主体与承担主体相分离,不利于维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


   (2)利益分配。农户参与合作的典型激励条件是他们获得基本利益保障。东林合作农场、临江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土地租金以一定数量的粮食按当年价格折算,或在规定一个基期土地租金的基础上,每年的租金按物价上涨幅度或事前商定的上涨比例进行调整,以确保入。股农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这种形式的“保底”租金为入股农户提供了基本利益保障。并且,这两个合作农场都建立了二次分配机制,会对利益分配进行动态调整,进而构建了激励土地要素合作的情境,提升了农场和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稳定性。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承诺“分红保底”之前,土地入股农户获得的红利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得的利润密切相关,入股土地不能顺利出租、租金不能及时到位、招租租金过低等因素都会影响土地入股农户的收益,这将导致对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激励不足。


   


   3.环境约束差异:内部约束和外部挤压。


   (1)土地要素契约期限和契约约束力。一般而言,长期契约要比短期契约更能维护合作的稳定性。在农村地区,农业合作组织和小农户之间很容易出现契约软约束问题⑧,故而判断契约真实期限的长短应依据契约的约束力和履约环境。从契约形式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都统一签订了非常正式的书面契约,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入股农户之间则以口头契约为主,书面契约为辅。显然,前者的契约约束力要强于后者,前者更能保证契约方在期限内履约。从履约环境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重叠,是“政社一体、多组织合一”,即便合作农场经营不善,也会有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兜底”,这就降低了合作农场违约的风险。土地入股农户凭借社区成员权被天然地拉进了合作农场,参与集体资产权益的分享,进而逐渐对合作农场产生归属感,增进向合作农场入股土地的热情。人头股和土地股并行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合作农场与农户间的合作“锁定”状态。反观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该社由少数村干部牵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一旦经营不善便容易破产解散;而农户和该合作社只有经济联系,缺少情感依赖,违约的心理负担小。当合作社经营不善或农户面临外部诱惑时,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关系更容易破裂。


   (2)专用性资产投资及其保护。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对入股的土地进行自主经营时,它们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仅包括产前的地块平整、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还包括产中的良种、化肥、农药、农机、技术培训投资以及产后的加工厂建设和营销网络建设投资等。土地入股农户将家庭农机具折价入股投资给合作农场则可视为农户发生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这些专用性资产投资使得合作农场和土地入股农户相互套牢,避免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并最终提高了合作稳定性。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土地实行招租经营,其专用性资产投资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是,该合作社土地入股农户的农机具不能折价入股给合作社,即农户在与该合作社的合作中未发生专用性资产投资。由此,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套牢关系要弱得多。


   (3)土地流转市场环境。东林村有耕地1400余亩,全部入股东林合作农场,东林合作农场成为东林村土地经营权的买方完全垄断者;荡茜村有耕地1427亩,其中1105亩入股临江合作农场,占荡茜村耕地的77.8%,临江合作农场是荡茜村土地经营权的买方寡头。在东林村,几乎没有外来的种植大户能跟村民私下流转土地。即便在荡茜村,后进入的种植大户能跟村民私下流转土地,他们也会面临可供流转的土地规模小和交易费用高昂等问题。在土地流转市场空间狭小的情况下,土地租赁者蜂拥而至的现象不可能发生。鉴于较高的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农户也不愿意向合作农场要回土地来私下出租。可以认为,狭小的市场空间和高昂的交易成本反而促成了农户与合作农场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相比之下,窑镇村有耕地6500亩,2006年,入股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耕地仅406.07亩,到2011年8月底虽增加至2021.59亩,但可供私下出租的土地尚有4400多亩,土地流转市场空间巨大。大量外来土地经营者进村直接向农户竞价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无需支付多少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就可以私自出租土地;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要求农户继续履行合约的成本又极高。因此,在短期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土地入股农户可能会要求合作社退还土地,导致双方合作无法持续。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介绍了合作农场这一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并以苏州太仓市城厢镇东林合作农场、璜泾镇荡茜村临江合作农场和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个案,考察了在同一外部政策环境下,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对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间合作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存在内在的合作激励,表现为土地入股农户可以增加收入和公平分享土地收益;农业合作组织可以获得规模效益和政策奖补资金。比较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发现,合作农场和农户间的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更加稳定。这种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合作农场选择了更为有效的自我积累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技术投入机制去创造更多利益,采用了较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长期的土地要素契约、正式契约、专用性资产投资强化了合作农场和农户间的合作锁定关系;狭小的土地流转市场空间隐含了较高的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反而促成农户继续与合作农场合作。在中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重视合作机制对合作稳定性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非农就业机会缺乏的地区,农户、合作社、公司等多类主体往往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但在非农就业机会较多的地区(例如苏州市),除了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外,以要素为纽带开展联合与合作似乎更能适应当地的宏观环境。当前,中国正在探索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在此背景下探索和引导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合作农场,不仅能解决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问题,还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把集体的土地资源掌控在集体内部,让农民与村集体共享土地经营的剩余控制权。


《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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