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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在中国难寻—一个框架性解释与经验事实

  

  内容提要:自《合作社法》出台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但是,本文通过随机抽样的大样本调查发现,现实中的合作社本质上多为其他生产经营模式的“组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凤毛麟角,本文尝试系统性的解释中国罕见真正意义合作社的原因。在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厘清了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的基础上,本文结合约束条件阐释了合作社在中国当前环境下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并得出结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完善、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农户间异质性强和制度构建外部支持缺失,合作社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而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却更加突出,这是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中国难寻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合作社 适宜条件 适应性 异质性

  论文目录

  一、引言

  二、基本事实:真正的合作社难寻

  (一)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二)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的检验标准

  (三)真正的合作社难寻:来自18个乡镇500家合作社的调查结论

  三、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一个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框架

  (一)规模经济与组织成本:合作社与市场比较

  (二)劳动监督与资本扩张: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

  (三)关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适宜条件的小结

  四、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与美国和日本比较

  (一)美国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二)日本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三)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约束条件

  五、结语

  一、引言

  农民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使得中国对合作社也充满了期待。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各类合作社发展支持政策的出台,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就在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合作社“名实不符”“有名无实”“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农户被参与”等现象也层出不穷,引发了人们对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诸多质疑和发展前景的广泛讨论。提出“合作社原则,最后还能坚守什么?”

  那么,现实中中国合作社“名实不符”现象究竟有多普遍?导致一开始被寄予厚望的合作社当前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什么?合作社良性发展到底需要哪些条件?中国有没有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所需的适宜条件?系统性的回答这些问题,对于科学认识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和合作社对现实适应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更好促进中国合作社发展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

  尽管学界围绕上述问题已经积累了不少文献,但两个方面问题仍然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一,既有研究未能很好地回答中国合作社“名实不符”现象的普遍性。第二,对于合作社“名实不符”的现象尚缺乏系统性的解释,无法从逻辑上回答中国到底有没有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条件的问题。

  本文拟在依据大样本数据明确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合作社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深入系统地厘清合作社发展的适宜条件,阐释中国现阶段发展合作社的适宜性和空间。本文之后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利用对江苏等3省18个乡镇所有合作社全面调查所形成的大样本数据检视现实中合作社的性质;第三部分是分析框架,阐释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第四部分结合当前的约束条件论证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基本事实:真正的合作社难寻

  (一)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也规定了合作社的边界,因而成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二)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的检验标准

  1.必须是个正式组织。

  2.盈余以惠顾额返还为主且大部分惠顾者都拥有合作社事务的决策权。

  现实中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可视情况归为公式或市场模式等。

  (三)真正的合作社难寻:来自18个乡镇500家合作社的调查结论

  本文基于课题组20位调查员2014年9-11月历时2个月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9县18个乡镇331个村500家合作社的深度访谈资料来推断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为了增强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调查采取了三个策略:一个是选择了地区跨度比较大的吉林、江苏和四川三省。合作社调查内容涉及合作社治理结构(理事长及理事会的产生机制、重大事项的决策办法、盈余分配方案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统一生产、统一购买、统一销售、信贷等)、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契约关系(股份、农资购买与产品销售合同、会费或年费、押金或周转金等)。

  依据前述合作社、市场模式和公司等组织模式的检视标准,笔者对所调查的500家合作社的性质一一进行了分析和判定,结果是,在被调查的18个乡镇的500家合作社中,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连一家都没有。这一调查结果不仅为之前的同类研究提供了更为系统和扎实的证据,也迫使笔者进一步深入思考这样的问题,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存在,为何在中国却如此难寻?中国到底有没有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三、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一个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框架

  以科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市场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产生、一体化过程与规模经济做出了深刻的解释,并形成了交易成本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交易活动并不稀缺,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交易,交易成本都为零,而交易成本理论则认为,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计量的和可比较的,市场每组织完成一笔交易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市场信息成本、谈判和签约成本、合同风险的成本等。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基本动因,因为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个体将生产要素集中到一起进行合作生产,可减少交易成本。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用成本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成本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一体化是否成功取决于节约的交易成本高于增加的组织成本。经济个体是选择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交易,企业是采取契约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最终都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成本何者更低,或者说后者导致的交易成本节约是否大于组织成本增加。

  交易成本理论为笔者构建分析框架来分析和理解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提供了理论基础。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模式可分为市场模式、公司和合作社三类。无论是相对于市场模式,还是相对于公司,合作社既有优势,也有缺陷,适宜于发挥合作社优势而又能避免或减轻其劣势的条件,即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

  (一)规模经济与组织成本:合作社与市场比较

  相对于市场模式,合作社的优势体现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劣势在于会产生组织成本。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和获取规模经济主要依赖于合作社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组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理论上途径不外乎以下三种: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借助创新和垄断谋取超额利润。但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进行合作生产经营也会带来一系列组织成本。因此,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节约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程度,也即农户合作所节约的交易成本是否能够超过所增加的组织成本。

  (二)劳动监督与资本扩张: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

  合作社和公司在生产决策和治理结构上的差别导致两者在劳动监督和资本扩张方面互有优劣势。公司与合作社最大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农产品原料由公司统一组织生产,而合作社由社员各自独立完成。二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合作社不同。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盈余按股份分配,通常由少数人决策;而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惠顾者,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实行民主控制。劳动监督的难易、成员生产经营规模越大、成员规模异质性越弱,则合作社的优势就越大。

  (三)关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适宜条件的小结

  合作社和公司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者,成为农户自行市场交易的替代模式。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合作社替代农户市场交易的条件是由此节约的交易成本要超过由此增加的组织成本。而且,由于公司与合作社都能替代市场模式,农户究竟选择合作社还是企业,最终取决于两种模式的净优势何者更大。因此,讨论合作社发展的适宜条件,必须着重关注那些有利于发挥合作社优势和避免和减轻其劣势的因素。根据前文分析,以下五个因素是影响合作社适宜性的关键因素,它们是:农业劳动监督的难易程度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交易不确定性大小外部资源支持市场结构成员规模与异质性。现实中这些条件越有助于合作社扬长避短,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就越适宜。

  四、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与美国和日本比较

  面对真正的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而在中国却极其难寻这一事实,首要需要解释的是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为什么会不如其他国家?合作社为何如此不适应与当前中国,合作社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如何?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下文基于本文构建的分析框架,选取美国、日本进行国别比较分析。

  (一)美国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美国农场规模较大。相对于小农户,这就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在合作社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美国有民间力量给予合作社以外部代理人支持,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其次美国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80%以上的农产品都是经过加工后上市;同时,美国食品监管力度大,食品质量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些都使得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优势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

  (二)日本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约束条件

  日本农场平均规模小,在“资产专用性程度与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小”这方面是十分有利的。日本农产品加工业很发达,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极大,其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全球最严。

  (三)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约束条件

  农户经营规模小,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农户也因此分化成专业户和兼业户,这使得农户异质性大大增强。这些因素的汇集使得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成倍凸显。其次,由于食品质量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合作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难以发挥。同时,中国食品的质量监管的力度也远不如日本、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五、结语

  本文通过江苏、吉林、四川三省随机抽样大样本调查数据发现,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几乎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空壳合作社、公司、市场模式等组织。本文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系统性地解释了真正的合作社难寻的成因:中国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完善、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农户异质性强、有效的外部资源支持缺失,导致最适宜发挥合作社降低交易成本优势的条件不复存在,而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却加倍凸显。

  因此,农户经营规模、农户异质性程度、食品质量监管体系以及合作社支持政策如何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合作社在中国未来的前景。首先,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农户经营规模有望增大。但是,世界经验表明,这个变化是缓慢的,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的政策,但50年政策推进的结果仅仅是使农场平均规模从起步时1公顷扩大到2公顷。而且普遍实行规模化经营也不太适合中国高人口压力的特殊国情。其次,农户间很可能仍将在长期内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第三,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合作社支持政策的变化则完全取决于政策的调整。因此,如果政策不进行重大调整,未来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利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这一事实提醒人们:需要审慎认识合作社在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此外,如果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真正的合作社产生和发展,那么,政策的重大调整就是必须的—应由物质支持转向制度构建,毕竟无论是资金、项目支持还是指标考核,都只会促使“空合作社”、“伪合作社”产生。政府更多需要做的是在充分考虑合作社发展适宜条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将政府支持资源更多地用于农户的组织化能力建设上,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培育农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的能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促进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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