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淮盐运副使杨其廉,曾纂《涉县志》、《六景诗》
原创 爱旅游的寒江 涉县周边游2021-1“赵岭蒸云”与“韩山戴雨”
明清《南岗六景诗》,“赵岭蒸云”的意象,笔者感觉似曾相识,遂揣测,“赵岭”“是韩(王)山”的前身;“赵岭蒸云”意境(景)所指,应当同“”韩山戴雨”相一致!!!三家分晋,韩赵魏。涉地,先魏后赵。山曰“赵岭”,其始如此。迨至冯亭献城17,与赵之上党“不凝而凝”,“死而归葬焉”。秦,则尊奉冯亭为“韩王”,山遂改称“'韩王’山”。《通鉴》云:昔韩信击魏王豹,定河东,北举燕赵。“世传道经此地,曾驻兵山下,故以得名”。这是天一阁藏明嘉靖抄本《涉县志·山川·韩王山》的文字,所述,乃为“韩山戴雨”人文成因之主流依据。《六景诗》的作者,两淮盐运副使杨其廉,曾纂《涉县志》,其《涉邑古迹赋》也曾提到“淮阴”,并不否认“韩信驻兵”一说,在《六景》中提“赵岭”,应该有其史籍依据,如《史记·淮阴侯列传》:“至拜大将,乃韩信也”“其八月,以信为左丞相”“后九月,破代兵,禽夏说阏与。信之下魏破代,汉辄使人收其精兵,诣荥阳以距楚”“闻汉将韩信涉西河,虏魏王,禽夏说,新喋血阏与,今乃辅以张耳,议欲下赵,此乘胜而去国远斗,其锋不可当”“于是汉兵夹击,大破虏赵军,斩成安君没水上,禽赵王歇”“从其策,发使使燕,燕从风而靡”“楚数使奇兵渡河击赵,赵王耳、韩信往来救赵,因行定赵城邑,发兵诣汉”“拜韩信为相国,收赵未发者击齐”。不单单是杨其廉,“邑人”张作肱的《涉邑赋》,也是”赵岭”信息与“淮阴”信息并存不悖:追维往志,奇士扬芬,高人骋骥。古城忆赵氏之雄,故里传岳家之异。上书三老讼冤,不没于青编;渡罂一军驻节,曾标失赤帜。涉地本赵地,山始称“赵岭”无疑。改称“韩(王)山”,一是纪念“老韩王”冯亭,二是因“《通鉴》云:昔韩信……“世传道经此地,曾驻兵山下,故以得名”,皆有所本。如此说来,笔者推定“赵岭”为“韩(王)山”的前身;“赵岭蒸云”就是“”韩山戴雨”,当不为过也欤。山石,质朴性敏情纯如赤子。拟古风百言,感喟:人生如逆旅,几人垂青史?!
诚哉!
南岗杨其廉,明末一进士。
依“三不朽”论:
始知长垣县,终为盐副使。
此曰“立功”,此曰“经历”。此谥为“惠”;惠者,恩惠也。
清廷多次诏,不为贰臣子。
此曰“立德”,此曰“节操”。此谥为“贞”;贞,封建礼教推崇的一种道德观念,指女子不改嫁,也指臣子不侍二主。所谓“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男”“一臣不侍二主”是也。所谓“贰臣”,乃乾隆所创,指明朝降清的官员。大节有亏,有违封建政治伦理和基本道德。杨公越石绝的不在“贰臣”之列,大节凛霜,高风千古!
居乡教后人,独自修县志。
此曰“立言”,此曰”骨气”。此谥为“文”;文者,“纹”之古字,指花纹,引申为文采、文雅;进而引申出指有各种仪节组成的礼乐制度一类的古代文化。“邑志”在其属。
“三立”“三不朽”,乃封建文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山石之《叹》,接下来,字面上侧重慨叹“见序不见志”。这叫人想起俗语:修志不得志,得志不修志。杨公越石意欲“垂永久”,笔者认为当是其旨意欲彰和精神求驻。
好在还“见序”!
序中往往还可直抒胸臆。直接立言,方便在此。
事实上,其志精华并未被湮灭,而是以“兼撷”的形式,“自著遗书”被融入了顺治十六年(1659)《县志》。
杨志之所以“剞劂却乏资”,一是私修,二是遗老,有诸多不便。
但,好在,真正的历史是后人人心写就的!
三百余年后,樊春楼老师孜孜以搜求,山石等文友参与校注。
校注十年后,山雨再排序。
排什么序?
大概是指,山雨私奉杨公为“太史”?!
确乎!
经历,人赞叹!
节操,人惊叹!
骨气,人慨叹!
山石百言,一唱三叹!!!
山雨述之,意在评赞!!!
涉县十大历史名人之一,大明进士,沙阳太史公——杨越石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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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阳太史公——杨公越石
杨公,吾涉大贤(十大历史名人之一)也,字计六,号越石,世讳其廉,明天启丁卯(1627)副榜,(崇祯)庚午(1630)举人,(崇祯)庚辰(1640)进士,知长垣县,进《救荒疏》救民于水火而遭权奸诬,贬扬州照磨(照刷磨勘,低级附官,掌磨勘、审计、监察事)而旋两淮盐运副使。入清隐,纂邑志(今存其序),志于“领后学”“垂永久”,不为“时衰”“天荒”而坠青云之志也。公,且惠且文,太史遗风(父祖两代均参与志乘修纂;吾涉修志十次,南岗人参与其七,杨家祖孙三代参与其三,影响有四)。“自著遗书”于顺治十六年(1659)由《县志》“兼撷”,“千古留为信史,无非为人心风俗虑也”,“亦犹行古之道也”。今得公之遗作《葫芦赋》(明季两葫芦传家至今,宝也)、《重修文昌阁记》(与娲皇阁同为吾涉仅存之二“三阁楼”)、《南岗六景诗》、《涉邑古迹赋》诸篇什,澄心净思,涵而泳之,合节出神,如蹑清虚,此则吾浮生之大快,亦居乡之幸甚事也!
山雨 庚子子月上濣之末 于古赵御金台
张海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家事团队团队长,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师从西南政法大学博导、法制史学科带头人张培田教授,曾主办或参与韩志英诉魏县康复医院医疗事故赔偿、吕文贤等犯组织、领导黑社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有较大影响的民、刑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学术论文主要有《谢方樽人格论》。业余喜爱地方文化研究,精考据,善长联词赋,颇有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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