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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与“偿二代”:目标一致 互为补充

  4月初以来,保监会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3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35号文)、《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40号文)、《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44号文)、《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42号文),形成“1+4”系列文件,重点覆盖保险业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领域。与此同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仍在推进和深化。在“偿二代”正式实施一年半以后,保监会启动了二期工程,以进一步优化偿付能力与风险监管体系。

  保险公司在满足各类监管要求和准备各种检查的时候,如何理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与“1+4”文件精神的关系?如何将当前重点监管与检查工作融入“偿二代”工作体系之中?如何基于已有的偿付能力监管与评估工作成果,更好地落实“1+4”文件中的各项自查和检查工作?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先了解“1+4”系列文件的内涵。

  35号文中罗列的十大方面三十九点细则均围绕当前保险业的重点风险和防控工作要求,这些要求基本上都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以下简称“11号指引”)的范畴内。尤其是35号文明确提到了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保险风险和声誉风险,可以直接映射到11号指引中的七大子类风险及评估标准。而且,在行业应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会结合当前的市场特点和监管动向,有重点、分阶段地关注不同子类风险的管理,《普华永道2017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支柱暨风险管理调查报告》对107家公司的调查表明,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在当前风险管理薄弱环节中名列前茅,这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印证了35号文的具体关注点。

  此外,35号文提到“重点领域外部传递性风险”,这又与保监会正在研究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监管标准有关。这一标准旨在关注保险公司(尤其是综合金融集团和大型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的负外部性和传染性,这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阶段监管标准中相对的“短板”。

  40号文指出了保险业的八大乱象,反映了当前少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薄弱领域,很大程度上,这是由公司治理等“硬伤”导致的一系列恶果:由于公司出资不实和治理架构不完善,“偿二代”风险与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不了作用,少数公司股东或管理层急功近利,通过高费用、高分红及销售误导等不可持续的手段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寄希望于用激进的投资策略博取高收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少数保险公司甚至不惜违规投资,为了规避监管采用数据造假等方式,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在11号指引中“基础与环境”部分,对于公司治理提出了诸多的规范性要求,在与违规投资和举牌有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部分,与销售误导有关的操作风险与声誉风险部分,均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监管评估标准。而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加强销售管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正是对行业乱象逻辑链上的不同环节进行的多方位监管措施,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升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44号文,除了在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和产品管理等传统领域指出了制度不足和监管薄弱的问题以外,还特别提到了资产负债管理和新型业务监管的内容。在行业收益成本错配趋势加剧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流动性都趋紧的背景下,保监会于今年启动了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研究工作,并已经就定性部分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征求了意见,计划年内推出一套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制度,以引导行业回归保障业务和理性投资。同时,保监会也启动了“偿二代”二期工程,旨在对“偿二代”的标准进行回顾和重检,并关注和跟踪新型保险业务及风险,进一步校准定量参数标准、细化定性监管规则以及弥补不足之处。

  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题的42号文,虽未从正面强调风险管控,但其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的思路(包括逐步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和分类监管试点、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等内容),与“偿二代”通过风险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导向的逻辑完全一致。

  事实上,“1+4”系列文件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前者突出当前保险业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后者则是更为普适、更长久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标准。

  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二者又互为补充。“偿二代”提供了偿付能力和风险监管的核心框架和标准,能够体现行业的长期特征和发展趋势,而“1+4”系列文件则强调和细化了当前的管理要求,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尚未系统性推进之前,以通知的形式快速补充短板,并给“偿二代”风险管理监管标准的优化提供宝贵的素材和经验。

  鉴于此,在当前的监管背景下,保险公司开展合规自查、监管迎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及评估等工作,首先应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长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深化,在按照“偿二代”标准不断夯实基础的同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优先建设和完善最新的监管重点和重大风险领域。其次,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实施路径中,借助当前的自查、监管检查措施,强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并充分与常规的“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IRR)及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SARMRA)的迎检工作相结合,减少重复投入和提升工作实效。

  (作者为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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