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老邓销售公司”的员工,一次因业务推广需要,就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见客户,同行的还有公司同事巧玉。
不料在十字路口拐弯时,小明一不小心,碰撞到了行人,导致行人八级伤残,花费了高额的治疗费用。同事巧玉也因碰撞到头部,住院一个月。
这样一来,这个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该如何认定私车公用呢?
国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俊义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赔偿责任不难划分:
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的。“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的。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
谁都知道,交通事故赔偿可是一个无比巨大的“洞”,在实践中,如何赔偿这些都不难做,最难的是如何确定是“私车公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也是最扯皮的事。
比方,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属不属于“私车公用”?
邓律师认为,那就不算。如果要确定“私车公用”,应注意这三点∶
一,尽量不要利用私车办公事,如果非要借车不可,应该是单位主要领导提出的借车要求,最好有人证物证;
二,如今一般员工都有自己的车子,用着顺手,于是就当公车用了,应该在办事之前跟领导提出:办这事,单位派车,派司机不?如果领导让你开自己的车去办事,就是私车公用;
三,如果是顺路去办事,应当向领导汇报“我开我的车顺路去某某局办事”,取得领导同意后,也算私车公用。如果出了事故后再说是为公司办事,先斩后奏,单位一般不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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