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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  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及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本船号灯、号型的效能;
(二)游艇应当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和适航证书;
(三)游览船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游艇俱乐部应当按规定备案。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一)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货物的船舶;
(二)挂桨机船、无船名船号船舶、无船舶证书船舶、无船籍港船舶。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禁止船舶鸣放号笛。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航道由上行航道和下行航道组成,供船舶双向航行。
航道分隔线为浦西侧基线与浦东侧基线的中心线(见附件1)。上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下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和警戒区。
第十条  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小型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路可以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拟在黄浦江航行的船舶应当适时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核实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潮高、高压线和跨江大桥净空高度,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
船舶航行时,其总长及拖带尺度应当符合《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2)。
除应急救助外,非拖轮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当全程安排船首了望人员并备锚;航经游览船活动密集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高于8节。
船舶在游览船活动密集区不得滞航。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禁止游览船、游艇和渡船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抗风等级在黄浦江航行、作业。未核定抗风等级的涉客类船舶,蒲氏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航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追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间应当避免长时间并排航行。
禁止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金定线之间水域;
(四)陆家嘴弯道水域(苏州河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五)董家渡弯道水域(张家浜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六)龙华弯道水域(龙华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七)鳗鲤嘴弯道水域(长桥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八)徐浦大桥水域(徐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九)闸港弯道水域(闸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十)奉浦大桥下游500米至闵浦二桥上游500米范围内水域;
(十一)闵浦三桥水域(闵浦三桥下游500米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十九条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尽可能从他船船尾后方通过,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二十条  船舶靠离泊时,如不能在码头前沿安全掉头,应当到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前10分钟应当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
船舶或船队掉头时,应当谨慎驾驶,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统一避让意图,尽可能避免从掉头船船首前驶过。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掉头区、游览船活动密集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航经以下水域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同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主动协调避让,避免与其他船舶会遇: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
(五)徐浦大桥水域;
(六)闸港弯道水域。
第二十三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载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
(二)渡船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员值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了望,保持与相关船舶有效沟通联系,通报动态,根据通航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离泊和横越航道,避免与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黄浦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时,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提前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通航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船舶密度过大可能影响通航安全;
(五)其他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船舶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轮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3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三)载运闪点小于23℃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四)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五)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航行安全相关设备的检查、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单程航道。
限于吃水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其他船舶不应妨碍限于吃水船舶的正常航行,大型船舶、大型拖带船队禁止在深水航道内与限于吃水船舶会遇或追越。
第三章  停  泊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预定计划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禁止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靠泊宽度靠泊码头、系泊系船浮筒。禁止超宽靠泊和单点系泊系船浮筒。
靠泊作业期间,船舶及码头装卸机具等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三十五条  除避风和其他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非锚地水域锚泊。
船舶在锚地内锚泊时,应当与其他锚泊船舶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水下管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抛锚,且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章  报  告
第三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确保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按要求保持守听。
第三十八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黄浦江前应当完成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提交报告信息,报告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拟进入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还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和航次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进入黄浦江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措施和航行计划。
第四十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和大型拖带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  拟通过吴泾深水航道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行抵达鳗鲤嘴前半小时,下行抵达闸港或离开码头前半小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VHF13)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船舶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尽可能让出航路,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可能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救或互救,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周围船舶通报动态。
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航路。附近船舶应当尽力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应当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沉没位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避  让
第四十六条  以下船舶应当避让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
(一)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二)越江渡船和横越航道的船舶;
(三)进、出支流港的船舶;
(四)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三)“大型拖带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的组合;
(四)“限于吃水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七)“游览船活动密集区”是指杨浦大桥至卢浦大桥之间水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海事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 年 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黄浦江通航要素
一、航道分隔线
(一)浦西侧基线。
1.自吴淞口灯塔起,依次沿导堤外侧80米处和浦西各码头前沿80米、闸北电厂取水口外侧65米顺河道弯度经107、108、110号灯浮、S16至S19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A、B1号至B37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B和地理坐标点C的连线。
2.自地理坐标点C起,顺河道弯度沿世博水门码头前沿100米、开平码头前沿80米至汇龙码头上游端外侧80米的连线。
3.自汇龙码头上游端至131灯浮,黄浦江浦西侧5米等深线。
4.自131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吴泾深水航道的浦西侧边界线。
5.自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黄浦江浦西侧5米等深线。
(二)浦东侧基线。
1.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经103至106号灯浮,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至B42、B43号系船浮筒、114号灯浮的连线。
2.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经地理坐标点D、E、F至133号灯浮南侧100米处的连线。
3.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4.自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至巨潮港上口,黄浦江浦东侧5米等深线。
二、吴泾深水航道
吴泾深水航道为黄浦江塘车线轮渡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自131灯浮向上游经133号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总长4041米、底宽100米的人工疏浚航槽,航槽设计水深9.1米。
三、警戒区
(一)吴淞警戒区。
吴淞警戒区的范围为吴淞口灯塔与地理坐标点G1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G2与地理坐标点G3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二)蕴藻浜警戒区。
蕴藻浜警戒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H1与地理坐标点H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H3与地理坐标点H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四、掉头区
(一)1号掉头区。
1号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I1(军工路码头上角)与地理坐标点I2(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I3与地理坐标点I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二)2号掉头区。
2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地理坐标点J1与地理坐标点J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J3(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地理坐标点J4(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三)3号掉头区。
3号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K1(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地理坐标点K2(其昌东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K3(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地理坐标点K4(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275米的船舶使用。
(四)十六铺掉头区。
十六铺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L1与地理坐标点L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L3与地理坐标点L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五)世博掉头区。
世博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M1与地理坐标点M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M3与地理坐标点M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六)龙华掉头区。
龙华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N1与地理坐标点N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N3与地理坐标点N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五、锚地
名称
位置及使用规定
张华浜锚地
自31°21′32.4″N / 121°30′15.2″E顺河道弯度向下游至31°22′06.3″N / 121°29′58.0″E的连线向浦东侧宽100米的水域。
限500载重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及200载重吨及以下的海船和内河拖轮候潮;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龙华嘴小型船舶锚地
自上海港船舶修理厂码头上游端上游30米的5米等深线处起,顺河道弯度向上游方向至130米处连线,向浦东侧的水域。
即下列4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11′17.5″N / 121°28′7.6″E
(2)31°11′15.3″N / 121°28′8.9″E
(3)31°11′13.2″N / 121°28′4.8″E
(4)31°11′15.5″N / 121°28′3.3″E
限100总吨以下的船舶候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小黄浦小型船舶锚地
自杨思水厂灯桩上游110米处起向上游方向330米处止、距岸60米处起向江中心方向120米处止的水域。即下列4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09′30.1″N / 121°27′52.9″E;
(2)31°09′31.2″N / 121°27′50.2″E;
(3)31°09′37.5″N / 121°27′53.4″E;
(4)31°09′36.6″N / 121°27′56.2″E。
限100总吨以下的船舶侯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翁家塘锚地
翁家塘至盐铁塘浦东侧水域,即下列10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02′39'N / 121°28′46'E;
(2)31°02′40'N / 121°28′48'E;
(3)31°02′36'N / 121°28′49'E;
(4)31°02′25'N / 121°28′50'E;
(5)31°02′09'N / 121°28′53'E;
(6)31°01′58'N / 121°28′56'E;
(7)31°01′58'N / 121°28′54'E;
(8)31°02′09'N / 121°28′51'E;
(9)31°02′25'N / 121°28′47'E;
(10)31°02′36'N / 121°28′46'E;
限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侯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注:上述锚地除张华浜锚地外,均禁止油轮及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锚泊。
六、部分物标位置
序号
名称
类别
位置
1
吴淞口灯塔
/
31°23′47.2″N / 121°31′08.4″E
2
101号灯浮
/
31°23′39.6″N / 121°31′32.3″E
3
103号灯浮
/
31°23′26.5″N / 121°30′40.7″E
4
106号灯浮
/
31°21′27.3″N / 121°30′18.9″E
5
107号灯浮
/
31°20′38.3″N / 121°31′48.0″E
6
108号灯浮
/
31°20′28.4″N / 121°32′28.0″E
7
110号灯浮
/
31°20′12.5″N / 121°33′01.4″E
8
114号灯浮
/
31°14′30.3″N / 121°29′22.5″E
9
121号灯浮
/
31°08′11.1″N / 121°27′29.0″E
10
131号灯浮
/
31°05′16.1″N / 121°27′55.6″E
11
133号灯浮
/
31°03′44.0″N / 121°28′23.2″E
12
B1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7′32.4″N / 121°33′43.1″E
13
B8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6′43.0″N / 121°33′49.8″E
14
B24号系船浮筒
乙级
31°15′30.1″N / 121°32′32.2″E
15
B37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4′58.7″N / 121°31′18.2″E
16
B42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4′55.3″N / 121°30′21.3″E
17
B43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4′54.6″N / 121°30′13.5″E
18
B83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0′14.2″N / 121°27′42.3″E
19
S16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9′38.9″N / 121°33′23.0″E
20
S19号系船浮筒
甲级
31°19′17.7″N / 121°33′25.3″E
21
浦东界标
/
31°23′21.5″N / 121°31′16.0″E
22
闵行发电厂
/
30°59′10.8″N / 121°22′04.2″E
23
地理坐标点A
/
31°18′30.3″N / 121°33′21.0″E
24
地理坐标点B
/
31°13′59.3″N / 121°29′29.0″E
25
地理坐标点C
/
31°12′01.0″N / 121°29′42.0″E
26
地理坐标点D
/
31°11′15.3″N / 121°28′03.0″E
27
地理坐标点E
/
31°09′37.5″N / 121°27′53.4″E
28
地理坐标点F
/
31°09′31.2″N / 121°27′50.2″E
29
地理坐标点G1
/
31°23′21.6″N / 121°31′15.6″E
30
地理坐标点G2
/
31°23′34.7″N / 121°30′33.8″E
31
地理坐标点G3
/
31°23′15.5″N / 121°30′50.5″E
32
地理坐标点H1
/
31°22′32.6″N / 121°29′49.4″E
33
地理坐标点H2
/
31°22′28.3″N / 121°30′08.9″E
34
地理坐标点H3
/
31°22′17.1″N / 121°29′46.0″E
35
地理坐标点H4
/
31°22′12.1″N / 121°30′05.9″E
36
地理坐标点I1
/
31°20′52.5″N / 121°31′02.8″E
37
地理坐标点I2
/
31°21′07.7″N / 121°31′09.8″E
38
地理坐标点I3
/
31°20′35.8″N / 121°31′39.7″E
39
地理坐标点I4
/
31°20′50.9″N / 121°31′48.9″E
40
地理坐标点J1
/
31°19′00.6″N / 121°33′16.6″E
41
地理坐标点J2
/
31°19′00.5″N / 121°33′40.8″E
42
地理坐标点J3
/
31°18′11.7″N / 121°33′17.2″E
43
地理坐标点J4
/
31°18′16.0″N / 121°33′36.9″E
44
地理坐标点K1
/
31°15′03.9″N / 121°31′12.4″E
45
地理坐标点K2
/
31°14′48.8″N / 121°31′08.4″E
46
地理坐标点K3
/
31°15′04.4″N / 121°30′43.5″E
47
地理坐标点K4
/
31°14′48.9″N / 121°30′42.8″E
48
地理坐标点L1
/
31°13′55.3″N / 121°29′30.5″E
49
地理坐标点L2
/
31°14′05.1″N / 121°29′42.8″E
50
地理坐标点L3
/
31°13′41.6″N / 121°29′48.7″E
51
地理坐标点L4
/
31°13′51.3″N / 121°29′59.3″E
52
地理坐标点M1
/
31°11′44.5″N / 121°29′15.5″E
53
地理坐标点M2
/
31°11′33.3″N / 121°29′21.7″E
54
地理坐标点M3
/
31°11′40.3″N / 121°28′54.9″E
55
地理坐标点M4
/
31°11′27.1″N / 121°28′58.9″E
56
地理坐标点N1
/
31°10′44.2″N / 121°27′30.1″E
57
地理坐标点N2
/
31°10′44.7″N / 121°27′44.1″E
58
地理坐标点N3
/
31°10′13.5″N / 121°27′37.1″E
59
地理坐标点N4
/
31°10′18.2″N / 121°27′52.4″E
附件2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
一、船舶净空高度要求
(一)架空高压线。
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二)跨江大桥。
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当小于52米;
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8米;
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8米;
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7米;
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41.8米;
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29.5米。其中,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行时应当从北孔通过,下行时应当从南孔通过;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航经闵浦二桥通航孔(主桥墩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28.0米。
二、船舶靠泊宽度要求
(一)黄浦江浦西侧码头靠泊宽度限定:
吴淞口信号台至吴淞海事局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24米,但海军码头靠泊宽度为32米;
张华浜码头至海军虬江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36米;
复兴岛沿岸靠泊宽度为45米,但其上游100米沿岸靠泊宽度为18米;
国际时尚中心码头靠泊宽度为18米;
国际时尚中心码头上游端至杨树浦港河口下游端靠泊宽度为26米;
杨树浦港河口上游端至虹口港河口下游端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
虹口港河口上游端至苏州河口沿岸靠泊宽度为26米;
金陵东路轮渡站码头至开平码头下游端靠泊宽度为26米;
开平码头下游端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但闸港嘴下游200米内沿岸靠泊宽度为12米。
(二)黄浦江浦东侧码头靠泊宽度限定:
三岔港香料厂码头上游端至东方明珠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但三航局浦东分公司成品码头靠泊宽度为13米;
海龙海鲜舫至巨潮港河口沿岸靠泊宽度为26米,立丰船厂靠泊宽度为45米,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内和金汇港上游100米内沿岸禁止泊船。
(三)系船浮筒靠泊宽度限定:
甲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乙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3米。
三、船舶总长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四、拖带总长度和总宽度要求
(一)大型拖带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带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五、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VHF08)专门用于船舶与杨浦海事局、黄浦海事局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VHF13)专门用于船舶与闵行海事局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19频道(VHF19)(INT制式)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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