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艘船舶火灾,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明火作业极易造成船舶火灾,今天小编带大家梳理一下港内明火作业的具体报备流程和作业要求。
明火作业定义
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作业地点可以在甲板、货舱、深舱内,也可以在机舱内。
报备时间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明火作业报备材料内容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同时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明火作业报备表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2、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3、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4、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5、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注意事项
1、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和状况
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者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物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者集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安全提醒
明火作业时,应由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凡进入油舱测试,舱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应两人协同工作,舱口应有专人监护。测试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舱内严谨拆装仪器或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应安全防爆,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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