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营改增:建筑业分公司签订合同和纳税地点问题

营改增:建筑业分公司签订合同和纳税地点问题

文/叶全华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派出机构。

在实际中,分公司表现为总公司下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一般只是作为一种业绩考核。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实行汇总纳税。

分公司一般办理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营业执照。执照上只有负责人,没有法定代表人。

二、分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有制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分公司没有相应的独立法律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资质是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企业之间不能授权。

结合以上三点,建筑业分公司一般情况下其建筑合同由总公司对外签订,再下发工程业务,落实到分公司(项目部),由下属分公司(项目部)承建。这过程相当于总公司将业务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实施部门。

但是,分公司在以下条件下也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1、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签订合同的职责,也就是说是有限的合同签订权;

2、分公司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只能签订与其资质水平相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否则不可以对外签订建筑合同。

因此,分公司承揽的建筑中签订的合同一般以总公司对外签订为主,业可以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但需有总公司的明确授权,由总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增值税的缴纳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中,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是在分公司的所在地。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在所在地进行核算并申报。但对于部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缴纳,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

税务风险提示:对于分公司开展的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建议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作一个建筑项目落实的书面材料,以予确认建筑关系。同时,对于落实到分公司的某项建筑项目,一个由分公司全部完成(包括分包也由分公司落实或者注明参与),并独立全程开票,不得一部分总公司开票、一部分分公司开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详解建筑业分公司营改增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公司与总公司究竟是一个纳税人还是两个或者多个纳税人
建筑业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施工模式财税风险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
总分公司常见的4个发票问题
张伟关于建筑企业总分包营改增的遐想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