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翟亚勇与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282民初5736号
原告:翟亚勇,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北街22号。
负责人陈武明,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泰,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飞,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翟亚勇与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昌公司)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原告翟亚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薛懿,被告双昌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泰、王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职工破产债权315689.43元。
事实和理由:2008年上半年原告到被告处,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周荣富签订用工协议,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职工,从事产品营销工作,如订到合同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购货费用,由原告先垫支,计入内部职工集资款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垫付柳钢合同购货款项,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20日分别出具收据,确认原告的集资款257223元、26800元。货款回收到账后,2014年10月26日被告结算给原告业务费40250元,目前余欠35506.43元至今未付,原告一直索要,周荣富称被发工资用掉没有能力归还。2014年11月被告及江苏双昌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清算。2015年原告找破产管理人,被告知待研究后再说。2016年7月20日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原告因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职工故欠付债权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原告不同意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用工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明确记载了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履行用工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到破产宣告之日终止。原告垫付的债权系职工集资款,法律有明文规定属于职工债权,且被告实际控制人周荣富认可货款回收后用作职工工资发掉,所以应当作为职工破产债权。
被告双昌公司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破产受理、发出通知属实。被告账面上记载有2013年度原告购买原材料的两笔垫资,第一笔是2013年11月30日51号凭证,账面反映原材料增加219848.72元、应交税金37374.28元,应付账款257223元,附件有入库单和常州金山轧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四张,还有被告开具的集资款收据编号0062224。第二笔是2013年11月30日53号凭证,账面反映营业费用24144.14元、应交税金2655.86元,应付账款26800元,附件有靖江市新联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还有被告开具的集资款收据编号0062226。另有2014年10月30日19号凭证,账面反映营业费用增加40250元,其他应收款增加40250元,之前账面有欠款4743.57元,余额-35506.43元,相当于欠原告35506.43元,其他没有账目反映。破产管理人接管后,按照破产法要求被告留守人员制作了职工清册和职工债权工资并进行公示,期间原告口头告知欠其职工集资款,破产管理人考虑公示的工资表和社保缴费名册上没有原告,所以没有认定为职工债权。2015年1月20日被告宣告破产,原告目前没有申报普通债权。
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是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原告购买原材料在被告处加工,借用被告名义在外销售产品,根据协议进行结算,垫付资金没有以银行存款形式进入,而是往来款。被告账目没有原告的工资表,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对原告没有考勤或发放工作证等,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普通债权。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2、原告的债权来源如何确定。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2013年3月1日用工协议、2013年8月24日授权委托书,2016年10月17日周荣富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到庭作证,申请本院向周荣富、姚秀荣、朱敏制作调查笔录。
经质证,被告认为用工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时未提供,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被告材料的时候也没有看到,周荣富是被告的实际控制人。证人王某陈述制作工资表、现金发放工资、业务费清单情况真实,陈述原告是被告正式员工不真实,不予认可柳州钢铁业务就是材料款的陈述。证人张某陈述原告进厂时间、被告正式员工不真实。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用工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形式真实,内容与无争议的收据、业务结算清单吻合,也得到被告其它职工的证实,被告也无反驳证据,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周荣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张某证言,姚秀荣、朱敏调查笔录对原告身份的陈述高度一致,符合各自岗位职责内容,均为无利害关系人员,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周荣富签订用工协议,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职工,从事产品营销工作,根据2013年销售政策,实行绩效工资制,劳动报酬即业务费按销售产品货款实际到账金额的2.5%计算,半年结算一次,如订到合同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购货费用,由原告先垫支,计入内部职工集资款,业务费如被告资金困难不能发放的转为内部职工集资款,被告应缴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中相应待遇,包含在业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和再办理,聘用期三年至2016年2月28日止,期满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等。
2013年11月8日、20日被告会计朱敏分别出具收据,载明原告垫资用于柳州钢铁业务合同购买原材料的集资款257223元、26800元,并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2014年10月26日,姚秀荣制作业务费结算清单,载明柳州钢铁业务合同货款于2013至2014年回收到账1610000元,原告按照2.5%标准结算得到业务费40250元,周荣富签名审批,后周荣富安排货款用于发放工资、缴纳电费等,致使原告索要未果。2014年11月6日本院受理被告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被告账面反映结欠原告截止2014年3月4日应付账款科目下往来款280183元、截止2014年10月30日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业务费35506.43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宣告破产,之后原告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2016年7月20日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原告,因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职工,故欠付债权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原告不同意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原告系适格的劳动者,被告也是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分析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内容完整丰富,包括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提供劳务且由被告接受,且销售工作属于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此节亦得到证人证言印证,故可以认定用工协议为书面劳动合同,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法律也不禁止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故原告主张职工身份与法有据。
根据业务费结算清单,可以判断原告实际从事销售工作,正常提供劳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用工协议的约定,原告所得业务费属于工资范围,应当作为破产职工债权处理。原告垫付的购买材料款、运费,被告账面科目记载为借款,但是原告主观上无借款给被告的意思表示,且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如有垫付视为职工集资款,原告愿意垫资目的在于获取业务费,显然不同于通常的借款,上述垫资虽未先行进账后再使用,经特定销售合同演化成对客户的应收货款,在客户货款实际回收到账后,因被告资金困难,转移支付职工工资等用途,垫资属性类似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垫支企业职工工资的情形,该部分垫资款项列入职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翟亚勇对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315689.43元。
案件受理费6164元,减半收取3082元,由被告双昌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双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4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
审判员  徐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成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破产律师:职工集资款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并按照第一顺序清偿?
视点 |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闪电说法|停薪留职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由谁出?
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最高院|破产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费用是否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
企业职工以他人名义出借的集资款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