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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