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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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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具体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

来源: 葫芦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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