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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的归纳花费的时间虽少,但它的作用却不容忽视。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诉讼双方论辩的集中,举证责任的分担,甚至对于胜诉与否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庭审中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向法庭阐述意见时,应尽量争取法庭归纳出利于己方质证的争议焦点。
  笔者分析下面这个案子就是要以事实来充分说明争议焦点归纳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4日,王某与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及一份《指定交易协议书》。当天,王某即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存入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开始进行股票交易。同年6月25日,王某从账户中提走10000元现金。8月4日,又有人从该账户中提走了86000元。2001年6月某日,王某赴该营业所撤销了指定交易,并于次日在另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开立账户。5个月后的某日,王某致函前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称其发现在该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内有86000元资金被人冒领,要求营业部在7日内归还。经核查后,营业部发现该款项是在输入正确密码的前提下被提走的,所以没有同意王某提出的要求。为此,王某将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证券公司败诉

   原告方认为,现金提款凭证上的签名非王某本人的字迹,所以该款系被人冒领。证券公司营业部疏于管理,致使原告交其托管的资金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营业部返还现金8600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按原告所述,他于2001年5月就已知道自己账户内的保证金被他人提取,可直到11月他才向被告交涉此事,且在此之前原告已在他处开立指定交易账户,故可推断86000元系原告本人提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被告代理人的主张,一审的争议焦点被归纳为:1999年8月4日从原告资金账户内提取86000元现金的是否是原告本人。
针对这一焦点,被告方就必须举证证明保证金确系原告本人领走,为此,法庭要求被告提交当日被告处柜台存取款的录像资料、提取大额现金的预约记录以及提款人提款时填写的保证金提取凭证。由于提款发生在1999年8月,原告提起诉讼是在2001年12月,时间间隔有两年之久,上述法庭要求提交的证据,被告由于条件所限已无法搜集举证。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交其保管的交易保证金负有安全保管义务,即在办理提取保证金业务时,被告应严格审查以原告名义取款的究竟是否原告本人,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审核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现被告在确认8月4日取款凭条非原告签字的前提下,既未提供原告事先预约取款的记录,又未提供取款时录像资料以及确实是原告本人填写的保证金提取凭单,仅凭取款时的交易密码无误,即得出系争钱款由原告本人领取的结论依据不足。故最终判决被告败诉,给付原告人民币86000元及利息。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证券公司营业部实在感到很委屈,所以,他们重新聘请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双方各负半责

  在二审阶段,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调整了举证质证的角度,其中有两点十分关键:一、上诉人所使用的密码系统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券商根本不可能通过操作系统获取密码,因此,被上诉人就是编制密码的唯一权利人,他负有证明密码没有泄漏即其尽到了保守密码信息的责任。二、被上诉人在办理委托协议时,并未预留签名,故不应以资金流水凭条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笔迹来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金被他人领取的责任。
  被上诉人始终坚持签名非本人笔迹这一点,认为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资金账户内钱款被他人冒领,上诉人是否有过错。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上诉人要证明自己基本无过错,就必须试图举证证明作为客户提取资金关键依据的签名、身份证、密码,谁的效力优先。

在下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客户提取保证金的一般程序:
1. 保证金存取柜员检查客户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客户填写的提取凭单。
2. 查清客户原存入的保证金是否为现金,并且提现的数额是否超过其存入的现金数额。
3. 查明是否是本人办理(若系代理,则应查明有无代理取款授权)。
4. 按照系统操作程序查看客户保证金的可取金额。
5. 提示客户通过小键盘输入资金密码,若密码正确,就在电脑操作系统上填写提取数额,打印提取单,加盖营业部保证金存取专用章、柜员私章。
6. 将提取单交客户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
7. 将保证金提取单交银行柜员办理提现或转存手续,银行柜员办理完手续后在保证金提取单上加盖储蓄专用章和柜台经办人员私章后留存银行联,其余两联退还给保证金存取柜员。
8. 保证金存取柜员检查银行柜员印鉴是否清晰完整无误后,才通过唱名应答的方式退还客户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保证金提取单的客户联。

  从上述程序来看,客户要提取保证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账户内的现金数额大于所提现金数额;第二、向保证金存取柜员提交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提取凭单;第三、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第一个条件是领取保证金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客户能否提现的制约;而第二、第三个条件则是提现操作成功的必要保证。证券公司之所以要设置这重重的保障,正是出于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让我们对这几道防范一一分析:
  我国公民身份证的使用期限因办证时办证人的年龄不同而不同,年龄越大时办理的身份证的使用有效期限也越长。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身份证上的照片将与现实中的人差距越来越大,这也就加大了辨认的难度。在将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中人进行核对时,一般只能做到大致相近,要保证靠肉眼做出的判别百分之百准确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平时,拿着与自己长相差不多的人的身份证去办事,很少被打回票的原因。
  证券帐户卡就相当于银行的存折,是客户领取保证金的书面凭证。它由客户自行保管,遗失可进行挂失。证券帐户卡独立的安全防护功能其实是很差的,它只有与其它二者结合,才能显现出作用。
  身份证与证券帐户卡以有形形态存在,遗失、毁损很容易发生,所以以它们筑起的防护是非常脆弱的。在过去,人们采用预留印鉴和签名的方式来加固防护,虽然,伪造印鉴或签名有一定难度,但蒙混过关仍时有发生,毕竟柜台操作员不是鉴定专家。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损失,现在,金融机构首选的是密码防护,其次才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其预留印鉴和签名。密码由客户在开户时设置,并通过系统管理,这就将除开户者之外的其他人分隔在操作与信息监管两个不同的区域中。当然,密码也会受到黑客的挑战,但这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如果想要通过计算机侵入他人帐户且不留下丝毫痕迹,这就更不可能了。所以,只要作为密码设定者的客户妥善保管密码信息,密码就是最有效的防护。

  让我们回归正题,看一下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因素:签名、身份证、密码。
  王某提起诉讼的缘由就是资金流水凭条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笔迹,对此证券公司营业部一方未提出异议,但正如上诉方代理人所指出的王某并没有要求预留签名,那么柜台操作员又怎么可能一眼就辨认出签名是他人所为呢?面对这一点,被上诉人指出,柜员还须查验身份证,两项结合就该发现提款的不是王某本人。可正如我们前面所述,身份证的安全隐患太大,只要办证人的外貌发生变化,它的效力就可能大打折扣。本案中的王某诉讼时已四十多岁,而他的身份证却是在十余年前办理的,照片上的他发型是分头,而现实中他理的是平头,其余的外貌变化也十分显著。所以要柜员立时三刻比对得出持证人是否证件所有人的结论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的,而且这些都是客观原因,并不能通过加强技术来改进。因此,王某仅依据签名来支持主张,显然是过于单薄了。
  上诉方代理律师紧紧抓住的就是密码,虽然他们手里的证举砝码只有这一项,但它的效力应远远优先于签名和身份证。因为密码是唯一的、密码只有设置它的王某才知道,故密码才是最安全的。
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为了让法庭也认识到密码在本案中所处的关键作用,便询问王某,他是否遗失本人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有没有向他人透露密码。王某的回答均是否定的。从证言来看,王某似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密码权利人的唯一性决定了保管密码的风险从设置之日起就转移给了王某,因此,他必须做好交易密码的保密,并承担泄密后的所有责任。资金帐户中的现金之所以能被人冒领成功,最关键的就是冒领者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所以,无论实际上王某是否向他人透露密码,他都对此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之交易系统,没有上诉人发放的资金卡,不能进入取款程序;取款人不输入准确的被上诉人交易密码,取款程序也将被该交易系统强制终止,上诉人也无法继续打印《资金流水凭条》,被上诉人的股票保证金被他人冒领的情况就不会发生。因此,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对其资金卡保管及对其交易密码的保密措施不当,造成被上诉人的股票资金被他人冒领,对此,被上诉人有过错。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资金账户上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上诉人柜台工作人员应根据电脑纪录,核对取款金额,打印出《资金流水凭条》后,当场交取款人签名,但事实其上签名非被上诉人本人签名,故应当认定上诉人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有误,对被上诉人资金被冒领,也存在过错。最终作出了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终审判决。

案后思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仍然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但本案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是两级庭审中不同的争议焦点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一审中被告代理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日提款的就是原告本人,法庭也就此归纳了争议焦点。虽然,事实中有种种迹象表明原告有此嫌疑,但被告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一点的最终结果只是加重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进而将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这一失利,使得被告手中极为有力的证据——密码的优先效力丝毫发挥不出作用,并直接导致了被告方一审的败诉。
  二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意识到自己在举证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后,回避了提款是否由王某本人实施这节事实证据上的纠缠,而是进一步强调了密码权利人的唯一性与保证金被人冒领之间的关联性。这就促使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落实于:对于冒领的发生,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针对这一点二审代理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了一连串有关被上诉人是否遗失身份证、资金账户卡或泄漏密码信息的问题。对此,被上诉人的回答将是困难的,回答遗失或泄漏过,自己将承担所有责任;回答没有遗失或泄漏,自己将承担起证明上诉人知道其密码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只有陷入两难的境地。
  二审判决结果之所以会发生改变,就是因为二审代理人运用了自己的诉讼技巧,促使法庭归结出的争议焦点有益于自己的举证质证。在一连串围绕焦点展开的质证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让被上诉人陷入尴尬,使二审法院合议庭对被上诉人的诚信产生怀疑,轻松避免了举证不能的难堪。
  不必太在意本案的最终结局,毕竟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重要的是,这个案子向我们启示了争议焦点的归纳在诉讼中举足轻重。所以,无论作为当事人,还是代理人,都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诉讼中精心选择,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以此促使法庭归纳出有利于己方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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