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将直接影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政策,如征地要实行“两公告”制度,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因违反法定征地程序,致使权利人超过法定60日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确定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呢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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