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汤**、胡**、胡**等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2010年进行“村改居”,现已更名为“宫涵街道办事处”),因其房屋在拆迁安置等方面与拆拆迁方存在争议,特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代理解决。接受委托后,律师对委托事项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确认一下事实: 2010年7月16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征拆通字【2010】第25号),确定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000平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米。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7月19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泰拆管【2010】52号),以“引凤路北延工程”之名,以“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拆迁人(项目业主)实施拆迁。包括委托人的房屋在内的被拆迁房屋与几年前开发的“老街”距离不到百米,“老街”现已成为泰州市重要的旅游餐 饮商业中心区,并与“三水湾”(桃花扇的作者写这剧的地方)风景区相连。事实上,本次拆迁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拆迁范围内建设高档商务会馆。该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商业价值极高。针对委托人所称的对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不明的情况,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对泰州市宫涵村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了《关于批准泰州市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250号),并责成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公开了征地报批“一书三方案”等材料。代理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认为该征地批准行为存在“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知情、确认、听证权利。征收土地单位未对失地人员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弄虚作假,没有补充耕地,违反占补平衡的规定”等违法之处,应该依法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包括了申请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农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导致申请人宅基地被征收、房屋面临拆迁。为此,代理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代理委托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此后,代理律师就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及调查、听证等问题多次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电话及书面申请、沟通,并提出书面的代理意见。 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指派法制处及国土资源厅办案人员亲自到泰州市进行现场调查,代理律师及委托人对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陈述、进一步发表了意见,并对在征地报批材料中的“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两位委托人的签名进行了辨认。调查结束后,代理律师及委托人又找到其他十几位签名的村民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了其中的造假行为,并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1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10】苏行复第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征地报批材料中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土地材料中的存在伪造申请人及被征地农户签名的情况予以了确认,并依法撤销了该征地批文中涉及批准征收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批文被撤销,意味着土地依然回归为集体土地,被迫停止。江苏省人民政府有错必纠,撤销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师对法律理解运用的娴熟,不畏权利,对案件的坚持,办案的细致入微及强烈的责任心得到当事人的好评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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