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1 14:45阅读:
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 2015-09-1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高玉连,男。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原告高玉连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王政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艳、张德莉,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申正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协调不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8日,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与高玉连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高玉连诉称,1、明光街道办事处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严重违法,应确认为无效;2、本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明光市人民政府和明光市国土行政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而明光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本案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综上,请求确认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高玉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补偿安置协议,证明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违法无效。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辩称,1、明光市城区主要泄洪河新庄河严重堵塞,不具备泄洪功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新庄河周边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征收履行了法定程序,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批复时间迟于签订时间,但在此期间内补偿标准未发生变化,未造成被征收人的损失;3、明光街道办事处是明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受明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4、本案补偿安置协
日期: 2015-09-1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高玉连,男。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原告高玉连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王政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艳、张德莉,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申正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协调不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8日,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与高玉连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高玉连诉称,1、明光街道办事处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严重违法,应确认为无效;2、本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明光市人民政府和明光市国土行政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而明光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本案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综上,请求确认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高玉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补偿安置协议,证明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违法无效。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辩称,1、明光市城区主要泄洪河新庄河严重堵塞,不具备泄洪功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新庄河周边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征收履行了法定程序,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批复时间迟于签订时间,但在此期间内补偿标准未发生变化,未造成被征收人的损失;3、明光街道办事处是明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受明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4、本案补偿安置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