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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还欠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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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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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九把贪污贿赂罪量刑修改为数额和情节并重,到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将近八个月的时间内,查办此类案件时,自侦人员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到底是沿袭原来的老立案标准,还是原地卧倒不动等待解释的最终出台,抑或是自己摸索着硬划标准,上级没有说,下级无所适从,这多少有些太过拖沓和不太严肃。


文 | 百里马

来源 | 百里马的法律博客


好容易千呼万唤出了标准解释,虽然大幅度提高入刑起点是轻刑化的必然,但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感到压力山大,5000元的小网眼尚且不好网罗住苍蝇,这30000元的大网估计就更增加了办案难度,想贪没啥油水的官员想必也有‘苦衷’。在现实社会状况下,如此大幅度的提高贪贿犯罪起刑数额,我不点赞。


最大的困惑在于对贪贿罪罚金刑的加重是否切实可行。解释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贪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应当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的,应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参与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既然贪贿犯罪属于一种财产犯罪,那就让犯罪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但是是否可行却值得思考。




别的地方不说,具体到笔者所在的小县城,对贪贿三五万元的也戴礼帽的小官儿,再额外十万元的罚金,很多时候就行不通——真没钱,不是所有的贪官都富得流油,经济条件一般的也大有人在。不判于法不通,判了一纸空文,给本就群众基础不太好的刑法又添了不严肃的反向筹码。即便是发达地区比较富裕的大‘苍蝇’、小‘老虎’,对动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几亿元的罚金,估计也都是镜花水月,难以实际执行。虽然较真起来这条重罚金可能实际站的住,但是在财产公开举步维艰、银行查询条块林立的当下,要想摸清一个贪贿犯罪‘大鳄’甚至‘小蝇’的实际财产,难,于是沙滩上建楼阁的做法只能是一厢情愿。


没有顺势明确无期徒刑、终生监禁、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数额,也是这次解释的一个遗憾。既然前面说的头头是道,就不应该虎头蛇尾,顺序从前到后,刑期从轻到重都对应着相应的犯罪数额,既给官员拉好高压线,又方便社会监督,还能避免法官徇私轻判,一举多得却未举,唉。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实际上这样一来,把社会反响强烈的性贿赂也包罗在内,只是没有说明,暗含在“等”字之中,这应该算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让执法者感觉多少不那么理直气壮,不如在该条明确提出或再单列一条强调,毕竟只用性贿赂的市场对价来量刑,多少有些不严密和放纵犯罪。


立法者虽然经过严密论证和多方考量,但难免挂万漏一,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司法体制改革增强自身战斗力和严密法网提高武器精密度和威力,是搞好司法的两个方面,期待通过我们的努力,司法打造社会和谐会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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