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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案件受理费等不能列为诉讼请求?!!!

随心法语”,

       

   两个习惯性且不认为是错误的做法:

1.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起诉时会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当做一项诉讼请求罗列列出来了,并且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原告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的做法予以认可,并不认为不当,而且在书写判决书时明将其确注明为原告的一项诉讼请求。但是在审理时却没有将其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来处理,在本院认为和判项中也不作出任何的说明。

事实是什么呢?

事实是: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除财产保全申请费之外)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除财产保全申请费、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产生的申请费之外确实属于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的事项,当事人不能当作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法官更不能在判决书中将其明确为一项诉讼请求。

作为法律人都知道,如果作为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庭审调查中就必须作为一项事实予以查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必须对支持或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进行说理,判项中也必须有所体现,但很多法官只是认可其为一项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并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和判项中也没有任何体现,仍然依据《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在判决书判项之后对其负担进行了决定,明显不合法。

当事人列为诉讼请求后,法官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予以释明。1.若该案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或进行证据交换,此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明确诉讼请求”,此时告知原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事项,不能列为诉讼请求。2.若庭审时,原告主张为诉讼请求,当庭释明。

注意:不管何种情况下,法官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除财产保全申请费、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产生的申请费之外在判决书中列明为原告的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和判项中不予回应,是不合适的。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产生的申请费如何处理,我们下一篇再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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