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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有汇款凭证而无借条该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恩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某银行向被告银行户头转账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被被告拒绝。现诉请判令被告陈某恩返还原告借款合计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利息(从原告起诉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恩辩称,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借款,中国某银行的转账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返还被告公司的款项。假设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作为公司财务会计应该要求被告写借条。原告未经被告允许私自录音应属非法行为,没有任何证据效力,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审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刘某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时,于2009年1月15日通过某银行向被告个人帐户转账10万元,现原告仅以此主张原、被告间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仅有汇款凭证及当事人偷录的录音资料是否能够支持其借贷关系的诉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没有借条,出借人要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并且证据与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了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故需要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心证。从本案提供的汇款凭证,因现实中朋友、亲戚间的账目往来也时有发生,但并非每笔汇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帮买东西、一起投资做生意等生活琐事,故汇款凭证并不能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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