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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交警创收执法陷阱

2010年8月20和儿子一起到广州购物,回程时我驾车行至南岸高架路下来转上珠江桥的交叉口,到路口时才发现这里的交通很堵塞,这里正在修行人天桥,红绿灯很多,不到300米的地方就有3个红绿灯,过完最后一灯转上珠江桥方向时,前面交通管员指示你靠边停车,交警(高献锡)立刻上来示意收证,理由是我不按道路指示行驶。我提出抗议,无标志牌,交警(高献锡)指出方向标示在路上,我的天啊交通很堵塞一车跟一车的,是透示眼啊能看穿车底的路面标志,行车者因看不到提示而违法被罚。我下车和交警(高献锡)申诉,交警(高献锡)只管拿证讲一名有申诉找领导。(后处罚决定书上注因是: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扣2分)

我观察同一时有三台车被被罚,几分钟内就有几台车范了同一原因违法被罚,我一气之下拿来相机拍摄下现场,同在现场执法四人;两名协管员在抓车,三位交警都在忙于处理罚单,朋友们请观察下图两红绿灯不够100米只限于5台车的距离,点变车道,不要讲我的佛山外市车,本市车也难以避免。交通很堵塞交通警员不理,成群结队在一边创收执法,我认为交警不是在路口提醒车主,而是站在远处,等车主驶进路口后处罚,这种做完全是人为设陷阱,等车主往陷阱里跳,交警执法没有错,关键是能否公平执法,您说守法的人会不会觉得特别憋气?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原则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违反行政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就会令人不满,你称的带有“陷阱”味道的交通处罚不仅不能达到降低交通安全隐患、提高遵守交通规范意识的目的,反而使司机对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正常的交通管理也会产生抵触情绪。行政处罚直接地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是影响社会最为强烈的一项公共权力,应当依法慎重行使。具体到交通处罚中,就要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公开、阳光,重事前规范教育,轻事后惩罚,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知道交警上路执法不仅代表执法者自身的形象,更代表政府形象。如果交警设立“陷阱”进行处罚,这种不光彩的做法当然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府形象的正面评价。

“执法创收”这样的怪胎,看上去像“馅饼”,实为危险的“陷阱”,是暗箱操作成本最低的非法经济活动,其代价则是牺牲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法律的信用,以及公众对执法部门工作的信任。因此,要切实防止这种“执法创收”产生,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压缩其执法的“弹性空间”;二是要改变目前这种鼓励执法部门多“创收”就能多“返利”的机制,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切除执法部门的“利益动力”。当然,做到这两点,最根本的还要靠制度,特别要大力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著名的法谚表达了一个朴素的真理: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只有这种公开才能保证其公正,否则就是以“正义”之名,行“违法”之实。

  

  珠江桥上桥处红绿灯不够100米只限于5台车的距离。

 两名协管员在抓车,三位交警都在忙于处理罚单,

 珠江桥上桥处非法小贩和警车共处,距离2米无人管。

 交警(高献锡)在忙于处理罚单。

 珠江桥上桥处创收执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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