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合)资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纳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的政策确定,2011年资助标准见下表。
2011年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合)标准对照表
对象标准类别 | 城镇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 重度 残疾人 |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 低收入家庭周岁以上老年人60 | 贫困学生、儿童(不含农村低保) |
居民医保 | 50元 | —— | 30元 | 30元 | 30元 | 20元 |
新农合 | —— | 50元 | 30元 | 30元 | 30元 | 30元 |
重度残疾指县级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重病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等病种或当年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大病;低收入家庭按低保边缘家庭掌握。
(二)住院救助。
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不含目录外不予报销部分)按比例报销,全年救助金不能超过年封顶线,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封顶线在8000元-10000元;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具体按本地政策执行。救助金的计算方法为:
1.参保参合对象救助金=(总费用-医保(新农合)报销费用-目录外费用)×当地的救助比例;
2.未参保参合对象救助金=总费用×80%×当地的救助比例;
其中,救助对象住院治疗首诊应在县以内定点医院,转诊县以上医院治疗的,救助标准低于本地定点医院。急危重症在县以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应在一周内告知本地县级民政部门;未经同意擅自到县以外医院治疗的,不予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救助。
门诊慢性病救助分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一般慢性病两种救助方式。
1.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患白血病、尿毒症等当地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放化疗、透析等治疗,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封顶线10000元-15000元。
2.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对患当地规定的一般慢性病,需长期吃药治疗的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限额的购药救助。相应救助根据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确定不同标准,年最高限额1000元。
(四)临时救助。
对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助及社会互助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年最高限额8000元。
(五)二次救助。
二次救助是在当地年度资金量允许的情况下,对本年度救助后医疗负担仍较大的前三类救助对象,进行的追加救助,封顶线5000元。
(六)农村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专项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1-14周岁儿童,患2种儿童血液系统疾病(即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4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即儿童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和动脉瓣狭窄)按单病种限价的20%救助(农合报销单病种限价的70%),个人只需交纳总费用10%;单病种限价分别为白血病在8万元-15万元;先天性心脏病1.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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