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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保厅:上半年罚款9098万元 同比增长26.4%

近日,吉林省环保厅通报了吉林省2018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2018年上半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850起,同比下降28.5%,罚款总额9098万元,同比增长26.4%。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公安机关等五类案件共计285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16起,处罚金额4196万元;查封扣押167起;限产停产59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1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起。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从注重环境执法案件数量向注重案件办理质量转变,特别是6月份,各地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四平市坚持铁腕治污,对某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持续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计罚,罚款2900万元;东丰县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对某钢铁企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予罚款513万元;珲春边境合作区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某燃煤企业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计罚,罚款270万元。各地通过严格执法提高了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从件办理情况来看,较去年同期,长春市各项数据稳步提升,四平市加大力度查处适用行政拘留移送案件,松原市集中办理一批查封扣押案件,白城市注重运用限产停产手段。但同时,个别地区执法力度仍然不大,或出现下降趋势,办理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较少。上半年,辽源市、延边州以及长春市南关区、绿园区,吉林市龙潭区、蛟河市、舒兰市,辽源市开发区,通化市柳河县,松原市宁江区,延边州安图县等没有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

(原题为《省环保厅通报上半年环境执法情况我省环境执法从数量向质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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